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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翟峰
论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
翟 峰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民间文艺在国际国内的认可度愈来愈高,对何以依法保护我国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尊重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探讨,即显得愈来愈重要。然而,因民间文艺形态及作品的多样性,以及其兼具的集体性、民族性、地域性、继承性等特点,对其进行立法保护难度不小。鉴此,笔者特借本文,结合学习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的有关重要讲话精神暨十八大以来就我国民间文化传承作出的有关重要论述,并结合国域内民间文艺有关领导和专家的相关论述,拟就制定民间文艺保护法的现实必要性、需要正视的困难和相关立法举措等,作了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探论。
关 键 词:民间文艺 保护 立法 探论

笔者作为一位中国法学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以下简称《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这件大事自觉有义不容辞之责。为此,近几年来即先后多次对此予以专题调研,并曾在《法制日报》《中国艺术报》《巴蜀风》发表了与民间文艺保护立法有关的文稿。
为何笔者说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是件“大事”?
早在多年前,时任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就明确提出,民间文化传承保护是学者的时代担当。
尔后不久,时任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的乔晓光又明确提出,立法应关注民间文艺“活态文化”的特性。
近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潘鲁生又专门就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加大涉及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法律法规施行力度,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重要部署,专门就加强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言。
鉴此,笔者结合学习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有关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十八大以来就我国民间文化传承作出的有关重要系列论述,特借本文,拟就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的现实必要性、需要正视的困难和相关立法举措等,专门作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探论。
一、关于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的现实必要性
(一)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有利在全国范畴内更好地依法推动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我们知道,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的讲话中,“人民”是出现频率最多的词汇之一。总书记说,社会主义文艺,从本质上讲,就是人民的文艺。文艺要反映好人民心声,就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根本方向。习总书记还特别强调,人民是文艺创作的源头活水,一旦离开人民,文艺就会变成无根的浮萍、无病的呻吟、无魂的躯壳。而作为从国域民间、田野用“脚”走出来的民间艺术,其调查和研究的对象皆是拥有十余亿人口区域的人民群众,是人民对于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感情的展演。因此,作为在人民生活中的民间文艺,既是属于国域人民群众带有审美色彩的生活方式,又是以文艺的形式展现国域民间社会的各种思想沉淀和生活现象的一门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的“人民”艺术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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