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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翟峰(7)
而正是由于一般普通的文化艺术作品具有特定的完成时间,而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却是不断传承和发展的,因而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即具有一定的长期性与继承性。
而正是由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具有的这种特性即“变异性”,即更有必要在其传承中更好地对其进行有效地法律保护。
此即说,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立法,首先应解决的,即是其著作权主体的“变异性”问题。
故此,所以说有必要通过在深入调研和有一定针对性基础上的立法,才能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在其传承中受法律保护的“变异性”之难题。
(二)有必要通过在深入调研和有一定针对性基础上的立法,较好解决古村落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其“产业化”之关系的立法难题——
多年前,时任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学会主席冯骥才即曾提到,在市场经济中,进入国家名录的文化遗产由于增加了经济附加值,即形成了眼下争相对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的热潮。
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有商业卖点的部分被拉到前台,而“没用的”东西如少数民族语言、民间文学、传说、歌谣等都扔在一边。
实际上,冯骥才主席这里提出的是一个如何解决民间文化艺术保护与产业化发展之关系的立法难题,并涉及到全国2800多个县、1.9万余个镇的几十万个村庄(7)。
而其中特色比较鲜明、保留比较完好、历史记忆比较深厚、民俗和民间文化遗产比较丰富的村落,至少有几千个。
故此,所以说有必要通过在深入调研和有一定针对性基础上的立法,才能较好解决古村落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其“产业化”之关系的立法难题。
(三)、有必要通过在深入调研和有一定针对性基础上的立法,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立法保护的“多空白”的如下诸多难题——
1、有必要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的界定问题。
民间文学方面,有民间故事、神话传说、歌谣、叙事诗(叙事长诗)、谚语、谜语等。民间艺术方面,有民间表演包括舞蹈、戏剧(包括小戏)以及民间竞技如武术、杂技,有民间音乐包括声乐和器乐,有民间美术包括民间绘画和雕刻等。此外,还有民间工艺等。而民间文化艺术立法,皆应充分考虑民间文艺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
2、有必要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权利主体如何确定、权利范围有哪些、记录人的法律地位等诸多问题。
笔者认为,在确定民间文化艺术权利主体时,有必要采用群体和国家相结合的二元化主体保护模式。能够确立民间文化艺术权利群体的,其主体即为某群体;若民间文化艺术权利主体不明确,则可由国家所有或管理(如端午节)。民间文化艺术权利主体的保护范围还可延伸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尊重他们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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