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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翟峰(8)
鉴此,即有必要采取适度扩大原则,将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对于完全具备作品形式的诗歌、传说等作品,可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直接予以立法保护;对尚不完全具备作品必要条件的素材,如民间宗教仪式、民间建筑风格、民间游戏、民间舞蹈等形式,也应根据已有的形态予以相应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能带有很强的商业功利性,而要着眼于对民间文化艺术的尊重和传承(8)。
3、有必要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发展期的依法保护问题。
由于民间文化艺术不仅是经过世代流传下来的,而且是通过后人的不断创作、完善而继续发展的,因而对其保护期限予以依法界定是很难做到的。有必要看到的是,由于每一个历史单元都是民间文化艺术传播和创新的时期,其展现出来的永远只能是一个信息点或者一种版本,故而无法确定其为最终的形式,因而如果给予其特定的时间限制,不仅不符合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初衷,而且对民间文化艺术也起不到保护的作用。
另则,亦由于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是要对某个群体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让体现该民族或者国家特征的文学艺术得以不断流传下来,并通过口传身授的方式得到不断发展和强化,且不至于消亡。
故此,通过民间文化艺术的立法,解决对民间文化艺术发展期的依法保护问题,即是有必要且非常重要的。
4、有必要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采用著作权依法保护的问题。
虽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采用著作权进行保护,应该是我国的基本态度和主要方式,但由于我国民间文化艺术主要是指那些没有固定的形式载体、不能被称为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素材、片段或者传统工艺手法、制作技巧等,因而目前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采用著作权进行保护,还基本上是一个立法空白。
然而,有必要看到的是,如果仅依靠著作权对民间文化艺术进行保护,则会使得很多构不成作品的素材、工艺游离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容易导致大量民间文学艺术流失的现象。
此即说,在现有著作权体系对民间文化艺术进行保护存在困难的前提下,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人即会因其权利得不到保护而失去发展民间文化艺术的动力。
故此,我国有必要通过民间文化艺术的立法,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民间文化艺术是指由某个特定的群体集体创作,在世代流传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体现该群体的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能够以某种形式体现其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技术等领域的传统思想和信息。”

参考文献:
⑴ 习近平. 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J]人民出版社.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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