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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翟峰(2)
而这样的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人大立法协商”和“人大预算协商”这两个方面,可以说显得皆尤为突出的!
鉴此,笔者拟借本文,从“人大立法协商”与“全过程人民民主”间的内在联系,“人大预算协商”体现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之内涵意义这两方面,作了必要探析——
一.从“人大立法协商”探“全过程人民民主”
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站在人民创造历史的高度,强调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强调,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继承与发展,而且充分道出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独特优势。
结合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曾经于2019年11月在上海虹桥街道考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时明确指出的“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的这一重要论断,即由此联想到了“人大立法协商”——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听证制度这一重要民主协商表现形式中彰显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刻内涵。因为,正是由于习近平总书记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刻阐述,所以指导我们深深领悟到: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鉴此,即有两个问题在此需明确:一是“人大立法协商”到底是源于什么提出来的?二是“人大立法协商”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到底有着怎样的一种内在联系?
(一)“人大立法协商”到底是源于什么提出来的?
可以说,“人大立法协商”这一提法,源于中共中央2015年2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何这样说?因为,该《意见》“四、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中的“(10)”,即已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
而对于如何深入开展人大立法协商的这个问题,《意见》指出,不仅“制定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而且还要“健全法律法规起草协调机制,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商”。 ⑤
同时,《意见》不仅对建立人大立法协商的相关工作机制提出了“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和“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等明确要求,而且还针对在人大立法协商过程中遇到诸如“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法规草案”时的处理问题,明确提出了“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协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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