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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翟峰(4)
据此,我们即应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人大立法协商”,坚持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坚持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和前提,坚持准确全面反映最大多数人的立法意愿和利益,坚持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始终贯穿于我国立法的全过程。
正因如此,所以“人大立法协商”即须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作,而使其得以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发展。
那么,“人大立法协商”如何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作,而得以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发展呢?
“人大立法协商”要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作而得以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发展,即至少须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坚持立法全过程贯彻人民民主、注重拓宽基层群众直接参与立法途径”这三个方面切实下足功夫——
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来看。这些年来,无论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还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人大代表通过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审议法律或法规草案,或应邀列席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会议提出对法律或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即皆应视为:此既是人大代表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行使立法权的一种常态,又是“人大立法协商”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作而得以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发展的一个切实举措。而在这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了表率。如从2015年起,在每年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中,以及在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中,从全国人大代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提出立法议案和建议,再到其中相当部分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下参加立法调研和论证,再到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对法律案的意见和建议,这确实不仅已成为了一种常态,而且确实也为“人大立法协商”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作而得以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发展,作出了应有的积极表率。
又从“坚持立法全过程贯彻人民民主”来看。这些年来,无论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还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皆做到了将其立法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既贯彻到其立项、起草、审议、通过的全程,又落实到其论证、评估、公示、修改等过程。而在这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样为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了表率。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的过程中,不仅和出台规范性文件,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每年的立法计划,都是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编制的,而且对于每鉴法律草案的起草和审议,既要通过多层面调研、多轮次座谈、多方面论证,又要将其法律草案多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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