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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翟峰(6)
而作为“政府将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公共项目建设资金,交给公众讨论,并由公众决定,使预算编制更加公开、民主、透明的‘参与式预算’”,由于其要发挥老百姓民主恳谈的实效作用,即不仅需要其切实建立公开透明的地方完整财政预算信息披露制度,而且需要其真正做到从地方项目预算的立项、施行到完成的整个过程,皆能让老百姓自始至终像主人打理自己家财一样认真负责地参与进来,因而“参与式预算”体现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之意义,在“完整的制度程序性”和“完整的参与实践性”这两方面,与我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应该是基本保持了一致的。
(一)关于“参与式预算”体现的“完整的制度程序性”意义
我国“参与式预算”的实践始于2005年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该镇以“民主恳谈”的方式,将“参与式预算”与其基层人大制度相结合,通过初步探索建立参与式预算机制而开创了我国基层公众参与式预算改革的先河。而据笔者近期调研,从目前我国参与式预算正在进行试点的基层(城市街道、乡镇和社区)并逐渐向县、市层级推进的数千个村级参与式预算实践和几十个镇级项目来看,我国参与式预算主要包括“以民众对民生项目进行优选为核心的‘泽国模式’”“以公民对政府全部预算决策过程进行全程参与的‘新河模式’”“以公众进行网上投票推选政府民生项目的‘焦作模式’”等。
虽然,上述模式皆为建立本域公开透明的地方完整财政预算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了不懈努力,而且也取得了诸如“基本实现了预算决策与地方公众广泛参与相结合、公民由最初纯粹的预算旁观者转变为预算过程的参与者、克服了地方基层政府单方面决策的局限性、提高了地方基层预算分配的公正性”等阶段性实绩。然而,从其整体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推行的“参与式预算”既不顺利,又面临着亟需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民主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诸多难题。
但是,无论怎样说,从目前我国参与式预算上述试点所体现的正力争趋于“完整的制度程序性”意义看,参与式预算在我国的试验,不仅提高了地方广大公众、尤其是基层老百姓广泛参与预算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而且大大激发了地方政府执政的热情和充分体现了我国“参与式预算”与“全过程人民民主”趋于一致的基本原则。
(二)关于“参与式预算”体现的“完整的参与实践性”意义
由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社会意义在于“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和“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良性互动”这两个方面。因而“参与式预算”体现的“完整的参与实践性”意义,则主要体现在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良性互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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