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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或裁或审时仲裁协议无效之但书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兼评最高法公报案例“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陈召利(3)



从法律实务出发,笔者建议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避免约定或裁或审条款,以免产生争议;在遇到或裁或审条款时,如果不接受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及时提出异议,不得直接参加仲裁但不提出异议,否则将会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



注释:

[1] 反面推论,系相异于举重明轻、类推适用的一种论证方法,即由反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导出与法律效果相反的推论。唯此项构成要件须为法律效果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即该构成要件已被穷尽列举出可能发生法律效果。此应依解释加以认定,故反面推论非纯属逻辑操作,而是具有规范目的性评价活动。若肯定就某项规定得为反面推论时,即排除了法律漏洞的存在,而无类推适用的余地。—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2022年重排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4月版,第219页。




附:或裁或审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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