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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01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01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法条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这意味着,法律是不能解释的。案例是客观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条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案例与法条是有机统一的。办理案件就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段论的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即大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判例或者法条)+刑罚,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待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大、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对应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对应的待办案例。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仅在事实(现象)层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论体系。所谓的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体系,不过是法学家用于纸上谈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将在事实(现象)层面,剖析《刑事审判参考》中误判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案例,揭露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智豪,男,1994年5月31日出生,无业。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智豪犯抢劫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智豪预谋以购车为名抢车,在网上看到被害人谢军卫发布的出售二手车信息后,通过电话同对方取得联系,并约定了看车地点。2015年3月11日15时许,李智豪携带枪支来到约定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都市假日洗浴”门前停车场,谢军卫的侄子谢冬冬,弟弟谢营军驾驶欲售车辆前来商谈车辆买卖问题。后李智豪提出试驾,谢营军坐在副驾驶位置予以陪同,谢冬冬在车外等候,李智豪开车进行试驾。在试驾过程中,李智豪提出让谢营军进行驾驶,自己要看车辆的其他问题。利用谢营车下车不备之机,李智豪迅速驾车逃离。谢营军见状立即打电话告知了谢冬冬,谢冬冬赶紧找了其他车辆和谢营军去追赶,追了一段没有发现李智豪的去向。谢冬冬随即打电话将该情况告知了谢军卫。谢军卫使用手机根据被抢车辆上安装的GPS,对被抢车辆进行定位,自己开车去追,同时让朋友刘万才协助追赶。谢军卫用电话告诉刘万才被抢车辆的位置信息,刘万才开车带领秦万福按照谢军卫的指示一直追赶被抢车辆,后在西城区右安门附近将驾车的李智豪截住。李智豪见状掏出枪支对刘万才、秦万福进行威胁,刘万才、秦万福被迫让开道路,李智豪遂驾车逃离。当日18时30分许,李智豪在朝阳区三里屯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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