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01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3)
第四种观点避免了第一种观点的严苛、第二种观点的宽泛和第三种观点的抽象,相比较更为妥当,是目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主张 。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及实践掌握,准确理解这里的“当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时空的接续性。“当场”从字面上看,就是当时和现场,包含了时间和空间两方面的要素,是时间上连续性和空间上连接性的统一体,前后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应当紧密联系,不能间断或者完全脱离。具体来说,前后行为在空间上应当具有连接性,即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现场或者与之紧密联系的场所;在时间上应具有连续性,即暴力、胁迫行为须发生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之后,前后连续而未间断。只有在前行为与暴力、胁迫之间存在不间断的时空联系时,才能转化为抢劫罪。如果两者之间在时空上发生了中断,则失去了转化的可能性,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作案后并未被及时发觉和追捕,而在其他时间或者地点被发现、追捕的,应当认为不符合“当场”的条件,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但是,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不能要求前后行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上完全重合,二者之间应当允许存在短时间、短距离的间隔。比如,在行为人在超市内扒窃他人手机一部,3分钟后被害人发现被盗而在超市门口追赶上行为人,行为人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应认为其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连接性。
2、先后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前后行为除了时空上的紧密联系外,还要求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联性,即事后的暴力、胁迫行为是因为前面的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而引起的,如果不是因为盗窃等前行为导致行为人被追捕,而是因为其他事由,即使行为也同样是因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前行为也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追捕事态的继续性。从犯罪过程上看,实施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一被发现一被追捕-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一个连贯的过程,追捕的事态是持续不间断的。只要行为人始终处于追捕人耳目所及的控制范围内,即使行为一时躲藏、暂时脱离了追捕人的视线,但只要追捕行动未停止,并最终发现了行为人,整个追捕过程仍然具有继续性,行为人此时为抗拒抓捕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仍然属于“当场”的范围,依法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己成功脱逃,事后被他人发现而被追捕,或者因为其他犯罪行为被抓捕,即使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该暴力行为相对于前行为而言不再是“当场”,己失去了转化的时空条件。持续不断的追捕过程既包括行为人尚未离开前行为现场或者刚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并立即实施抓捕,也包括行为作案后很快被发现并对其实施一定时间的监视后再实施抓捕。只要行为人始终处于追捕人的视线范围之内,不论持续多久,追捕的距离有多长,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均属于“当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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