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02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02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法条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这意味着,法律是不能解释的。案例是客观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条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案例与法条是有机统一的。办理案件就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段论的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即大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判例或者法条)+刑罚,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待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大、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对应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对应的待办案例。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仅在事实(现象)层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独立的价值判断。法律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论体系。所谓的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体系,不过是法学家用于纸上谈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将在事实(现象)层面,剖析《刑事审判参考》中误判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案例,揭露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宏玲,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系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网管员。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菲菲,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2012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俊,男,1983年3月2日出生。2012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衍成,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2012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海兵,男,1971年1月5日出生。2012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宇进,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2012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宏玲、章菲菲、金俊、周衍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胡海兵、单宇进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宏玲系东阳市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网管员。2011年,赵宏玲通过PE光盘启动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网络部开发组组长骆勇峰的电脑,盗取了公司检票系统源程序和服务器密码。2012年6月至7月,赵宏玲在其笔记本电脑上编写程序,可以秘密侵入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检售票系统,修改梦幻谷景区门票数据,将允许进入人数从一人改成多人,遂产生以此盗取门票收益的想法,便与妻子被告人章菲菲商议、试验并获成功。后赵宏玲通过被告人章菲菲、金俊寻找客源,章菲菲让被告人周衍成为其组织客源,金俊让被告人周衍成、胡海兵、单宇进为其组织客源。具体作案手段为:章菲菲、金俊等人先以195元的价格购买一张一人次的梦幻谷原始电子门票卡,由赵宏玲侵入检售票系统,根据卡号将人数修改为6-8人,再由周衍成、胡海兵、单宇进组织客源进入景区。周衍成、胡海兵按实际带入游客每人150元的价格支付给赵宏玲、章菲菲、金俊,以每人170元的价格出售给游客;单宇进按实际带入游客每人160元的价格支付给赵宏玲、金俊,以每人170-190元的价格出售给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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