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02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2)
经查,2012年7月至8月间,赵宏玲、章菲菲改卡20余张,赵宏玲、金俊改卡20余张,周衍成、胡海兵、单宇进在明知赵宏玲、章菲菲、金俊的梦幻谷电子门票为非法修改的门票后,仍积极组织客源,盗取门票收益。其中,赵宏玲参与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2000余元,章菲菲、金俊参与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1000余元,周衍成参与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3000元,胡海兵参与盗窃数额为人民币7000余元,单宇进参与盗窃数额人民币5000余元。案发后,单宇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赵宏玲、章菲菲向公安机关上缴人民币25500元,金俊上缴人民币10000元,周衍成上缴人民币4000元,胡海兵上缴人民币1500元,单宇进上缴人民币1000元。公安机关从赵宏玲处扣押作案工具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
东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宏玲、章菲菲、金俊、周衍成、胡海兵、单宇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单宇进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宏玲、章菲菲、金俊、周衍成、胡海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衍成、胡海兵、单宇进获利较少,在共同犯罪中情节相对赵宏玲、章菲菲、金俊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赵宏玲、章菲菲、金俊、周衍成、胡海兵、单宇进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章菲菲、金俊、周衍成、胡海兵、单宇进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赵宏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被告人章菲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3、被告人金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4、被告人周衍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5、被告人胡海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6、被告人单宇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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