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立‘立法官’制度”之考究与探索/翟峰(2)
引 言
对于“设立‘立法官’制度”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官法》”的这个话题,笔者认为这应该是一个值得讨论和探析之话题。
因为,该话题无论是否成立,其本意皆可谓是积极且有现实意义的——即既与更好地维护作为立法工作者的“立法官”①的权利有关,又与提高立法的质量及其实效有关。
例如,笔者在2019年1月24日发表于《立法网•立法文化》的《话说“‘立法官’与‘立法文化’”》一文,就引经据典地分析了“立法官”一说,既起源于古希腊时代,又最早出自于我国西汉时期,还频频出现与当代报刊。同时,笔者认为,“立法官”之说,与中国古代之立法思想(理论)、立法制度、立法文本等皆应是息息相关的。此即说,“立法官”之提法,与概之为“中国古代立法思想(理论)、立法制度、立法文本之总称”的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确实关联甚密。而笔者该观点的形成,既是基于了我国古代社会立法的相关基础及其历史演变进程的我国古代立法文化,又是着眼于了我国当今立法愈来愈凸显的“文明、民主、科学、法治”之高层次化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之高程度化,故今适时设立立法官制度即是有利提高立法质量及其实效的②。
鉴此 ,笔者认为,无论提出“是否设立和如何设立‘立法官’制度”这个话题,还是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官法》的建议”,皆可谓着眼于了立法制度改革的创新,其旨在最终实现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这一愿景。
而至于“立法官”一说是否有依据,笔者认为这也是无需质疑的。
因为,早在古希腊时代,雅典就有“公民即是立法官、审判官、行政官” 一说。据载,当时雅典民主政治的一个最基本的方面,就是其所有的官吏都是业余兼职。故此,其公职的专门化即被尽可能地控制在了相当小的范围内③。
可见,作为标榜当时雅典民主政治基本特征之一的包括“立法官”在内的典雅的业余兼职官吏们,既以其职位设置告诉了我们关于“立法官”一说国外早已有之,又告诉了我们,其当时该职位之特征即在于“奉行主权在民”。
然则,既然提到这样的话题,我们当然即有必要对“立法官”提法之由来,以及在我国现有符合国情民情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对“立法官”制度可否设立等相关问题,作一番较为深层地考究与探索。
一、对“立法官”提法之考究
㈠“立法官”提法在当代报刊的出现。
仅笔者所见,“立法官”一说正式见诸当代报刊的除了在1983年12月14日《光明日报》发表的房德邻《浅析康有为开制度局的主张》一文中提及之外,还有《青海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对雅典民主政治的批判与反思》一文中提到的“在雅典‘公民是立法官、审判官、行政官’”这一句④。此外,还有 2017年10月26日《南方周末》刊发的《宋代平民的立法建议权》一文中“来自各地的立法建议最后都汇集到修敕所,由立法官加以删定、汇编,作为立法的参考,然后制订出立法草案”的这一句⑤。2018年4月12日,中国法学网刊发的 《清末立宪与康有为的“虚君共和”思想》一文,其中“政体有三:其一立法官,其一行法官,其一司法官。立法官,议论之官,主造作制度,撰定章程者也”的这一段,更是对“立法官”之职能作了专门阐释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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