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立‘立法官’制度”之考究与探索/翟峰(4)
“立法官们则住在立法院。到了梭伦的时代,他们全都住进了立法院中。 他们还有对各种讼案作出最终裁决的自主权,而不是像现在一样仅限于预先的审理⑨。”
由此可见,作为极具重要史料价值并专门讲述雅典城邦政治制度发展历程的《雅典政制》,早在公元前328年和325年之间的古希腊时代,即已清晰记载了当时除已设置了“执政官”职位之外,还设置的有“立法官”这一职位。
而另据笔者考证,对于“立法官” 的提及,在古罗马时代亦有之。
例如,2015 年第12期《世界文化》杂志,其发表的《古罗马家庭生活的变迁》一文,即有这样一段叙述:“罗马的立法官,赋予父亲对儿子的绝对权力……。父亲有权监禁和鞭打儿子,……让他在农场干活,甚至有权处死其儿子⑩。”
由此记载可见,当时古罗马不仅设置有“立法官”,而且其权力还很大,甚至有赋予父亲对儿子包括生与死在内的“绝对权力”。
还据笔者考证,英国近年即有相关立法者多次建言政府应该任命“首席区块链技术官”(此可谓系英国本土的“立法官” ⑾ )。
据悉,英国议员Eddie Hughes还为此特别指出,政府应该“任命面向公众的首席区块链官员”,其官员“应该专注于制定把技术用于公共服务的战略,推进英国的区块链应用” ⑿。
而更为有趣的是,近年沪江词库精选的有关“立法官”的英语例句,亦即为“legislator”(译意为“立法委员、议员、立法者” )⒀。
二、对“设立‘立法官’制度”提法之探索
既然“立法官”一说,从古至今、从中到外皆有所提,那么,我们是否可将“立法官”定义为“从事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等工作的人员”,进而是否可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官法》的建议”呢?
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站出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笔者认为,无论提出“是否设立和如何设立‘立法官’制度”这个话题,还是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官法》的建议”,皆可谓着眼于了立法制度改革的创新,其旨在最终实现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绘制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这一宏图愿景⒁。
然而,该话题是否成立,则需经如下思考和探析之后再酌定——
㈠是否设“立法官”制度,关键在于能否修宪增设相应规定
而正是本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这一宗旨,所以笔者认为:无论提出“是否设立和如何设立‘立法官’制度”的话题,还是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官法》”的建议,皆应有个可成立之前提,即皆应有个“是否与现行宪法的规定相符”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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