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立‘立法官’制度”之考究与探索/翟峰(8)
那么,即可能形成如下这样两个亟待解决好的相对来说较为重要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即若修宪增设“立法官”制度之后,“立法官”怎样才能做到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那样统一管理“法官”,以及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那样统一管理“检察官”?
第二个问题,即若修宪增设“立法官”制度之后,统一管理分散在各个相关国家机关中的“立法官”的国家机构应该是一个什么名称的机构?若其机构的名称叫“立法院”或“立法委员会”,那么,其工作人员是称“立法委员”好还是称“立法官”好?
争议之三:若修宪增设“立法官”制度及其“立法官”名称,其“立法官”之称是否可能产生“立法官僚化”之歧义?
近年,即有学者在其《立法官僚化:理解中国立法过程的新视角》中论及该问题,并提出“为了保证立法权的民主性,对于立法官僚化的民主控制已成现实议题:应当逐步建立立法助理制度,提高人大代表的立法能力;限制立法官僚机构的决策范围,通过公众参与稀释立法官僚的权力” ⒃。
显然,该观点与“设立‘立法官’制度”暨建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官法》”,以及建言通过修宪增设“立法官”制度及其“立法官”名称的观点是相悖的,故而值得商榷之。
结 语
本文在提出“设立‘立法官’制度”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官法》”的话题并认为该话题是一个颇有讨论必要之话题的基础上,通过“对‘立法官’提法之考究”和“对设立‘‘立法官’制度提法之探索”,不仅认为“立法官”提法古今中外早已有之,而且认为提出“是否设立和如何设立‘立法官’制度”这个话题,以及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官法》的建议”皆着眼于了立法制度改革的创新,其旨在最终实现“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这一愿景,故而其探索的现实意义即可谓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本文在对“立法官”的这一提法作出较为充分的考究并认为该话题探讨之现实意义较为明确的前提下,仍然基于我国现有符合国情民情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条件,尤其是基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修改之规定,特对我国现实条件下是否设置“立法官”制度,以及是否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官法》等问题,从“关键在于能否修宪增设相应规定、目前为此再次修宪的可能性、‘立法官’与‘法官’和‘检察官’相提并论的可能性、即或修宪增设‘立法官’制度及其‘立法官’名称而可能引起的争议”等多个设疑方面予以了深入浅出地探索和分析。
据此,即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2018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才短短几年,若近年再次动议修宪增设“立法官”制度,即很难如愿。因为,倘若近年再次动议修宪增设“立法官”制度,一是难免给人带来有悖近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的“两个规范”精神之惑;二是目前“立法官”的名称尚未在国家根本法中生“根”,故而即很难与“法官”和“检察官”相提并论”;三是即或修宪,是否增设“立法官”制度及其“立法官”名称,也可能因诸多争议而难以定夺。故此,目前修宪增设“立法官”制度的这种可能性,可谓确实是“微乎其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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