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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花八门的公告送达现象如何破解/何定煌
“五花八门”的公告送达现象如何破解

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呈几何式增长。另一方面因为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人与户的分离,造成人民法院送达工作的难度逐渐增大(难以送达情形主要集中在被告送达)。然而找不到被告,人民法院就不受理我们的案子了吗?我们的权利就无法维护吗?根据民诉法规定,在符合1、被告下落不明;2、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此两种条件的情形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在完成公告送达程序后,案件将进入实体审查,并致使人民法院做出实体裁判。但实践中因为公告送达的两项前提条件设定较为宽泛,在实际使用的现实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不同的问题,从而导致公告送达的拟制目的和程序目的难以达成。
民众都知道,在被告无法联系的情形下可以使用公告送达方式,使诉讼程序得以继续进行。可是公告送达之路不仅漫长更是曲折。正如前文所述,因为公告送达的相关制度规定不够全面严谨,导致法律工作者都无法准确把握适用标准,更何况普通百姓?随意使用、拒绝使用、收费使用更是相差巨大,从免费到上千均有存在。如何完善公告制度,解决现存公告制度带来的问题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制度上完善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一是明确公告送达适用条件的证明标准。现行规定未对“下落不明”这一公告送达适用条件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导致实践中认识不一,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对于“下落不明”的证明标准学界提出的方案大多是要求原告提供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但在实践中这类证明往往难以取得。据此,笔者提出的建议为1、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部门,出台相关部门规定要求公民进行住所申报(因为现今我国农民工流动性太大,此项制度一时之间完成有不小难度,后面笔者将会给出较为容易的解决方法),将向公安局进行住所申报与在当地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社保、就学就医等事项相挂钩,如此一来,既可随时更新当事人的住址,为直接送达提供便利,也可使下落不明的证明变得可行,改善目前随意适用或拒绝适用公告送达的现象。2、加强当事人在送达中的义务,比如如实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对恶意提供虚假地址的当事人予以惩罚、恶意拒收司法文书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等。笔者期望通过加强当事人在送达中的义务,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提高法院的送达成功率。3、提出完善其他送达方式对规范公告送达乱象的重要作用。尤其是根据现在我国居民手机号实名制的普及与落实,联合相关网络电信公司的手机号实名制系统,进行实名送达,可以大大增强送达成功率,另一方面也可减少当事人逃避送达的理由。4、在通过当事人住所地及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均无法联系到其人时,应当明确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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