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05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5)
犯罪论体系也是伪命题。法律解释是个伪命题,以其为基础的犯罪论体系,同样是伪命题。所有的犯罪论体系(四要件除外),目的都是排除例外情形入罪。实际上,有原则,就有例外。这是法律适用的第一原则。原则与例外,是性质相反的两种客观事物。教义学之所以要有犯罪论体系,原因就在于教义学犯了个幼稚的逻辑错误,这个错误就是把原则与例外混为一谈,黑白同框。例如,故意杀人的,其中既包括了原则,即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又包括例外,即正当防卫杀人。换言之,教义学在定义法律概念时,是将原则与例外两种性质不同的客观事物,都归属于原则之下,犯了逻辑错误。同一概念,不可能描述性质相反的两种不同客观事物。教义学为了纠正这个错误,人为鼓捣出了犯罪论体系,与之配套又鼓捣出了违法性理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和责任理论等虚拟理论,以解决例外情形出罪的伪命题。可见,教义学先是将原则与例外混为一谈,黑白同框,人为制造出例外被入罪的伪命题,然后再根据虚拟理论通过所谓论证模式,解决例外情形出罪的伪命题,将例外情形排除出犯罪圈。这里所谓的虚拟理论,就是无法通过实践检验的理论,都是吹牛的理论。
法学核心期刊全部都是吹牛大本营。我国的法学核心期刊有好多种,每年发表的法学论文,数量全球第一,却与实务脱节,全部都是学术垃圾。教义学的虚拟理论,由于不能验证,人人都可以粉墨登场,大家比拼谁的吹牛水平高,谁就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至于有没有实务指导价值,在所不问。更好笑的是,每年还郑重其事地发布法学核心期刊发文排行榜,实际就是个吹牛排行榜。这就很好解释了,学术是学术,实务是实务,学术与实务两张皮的现象。
透过现象看本质,是认识客观事物的唯一正确途径。透过现象看本质,是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这是被许多学科证明了的公理。就具体案例的法律适用而言,本质也是认识客观事物。相比教义学,必需学习不计其数的虚拟理论而言,透过现象看本质,大大减轻了理论的学习负担和法律适用的难度。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仅仅只要关注案件事实本身,就足以解决具体案例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本不需要教义学任何理论。具体方法,就是将具体案例中的行为与事件,与某法条描述的行为与事件进行比较,两者性质相同,即结果相同,行为等价或者事件等价,就将该法条中相应的刑罚或者处理方法,适用于该具体案例。其内核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显然,法律适用,大道至简。教义学故弄玄虚,作茧自缚,愚蠢至极。
教义学这门伪科学竟然流传了几千年。西方教义学的学者,为了使法律解释这种文字游戏能够玩得下去,制定了论文发表规则,规定必须要求有多少引注,目的就是为了给后来者洗脑,让其深信不疑,一代又一代流传至今。我们许多学者都上了西方教义学的当了,成为西方教义学的代言人。这些被西方教义学忽悠瘸了的学者,在法学院里持续不断地向学子们灌输法律需要解释的教条,谎言重复一万遍,竟然成了法学院的“真理”,结果把法学院的学子们也忽悠瘸了。错误的方法论,束缚了这些法学院毕业的学子们,而且学历越高越难以摆脱束缚,他们进入实务部门后,无论历练多长时间,定性错误始终会时有发生,想要成为实务办案的顶级高手,得心应手处理全部案例,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