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06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06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法条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这意味着,法律是不能解释的。案例是客观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条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案例与法条是有机统一的。办理案件就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段论的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即大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判例或者法条)+刑罚,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待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大、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对应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对应的待办案例。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仅在事实(现象)层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论体系。所谓的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体系,不过是法学家用于纸上谈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将在事实(现象)层面,剖析《刑事审判参考》中误判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案例,揭露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垦,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中国台湾籍,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正林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金敏,女,1972年2月5日出生,兰州正林公司文档专员。
甘肃省兰州正林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8日,受被告人林垦指派,被告人金敏将兰州正林公司的财务账册、凭证、统计报表等会计凭证计37本526份,雇用车辆转移至河南省郑州正林公司藏匿。经鉴定,被隐匿的37本526份财务账册、凭证、及统计报表涉案金额共计9942.840981万元。案发后,上述被隐匿的财务账册、凭证及统计报表被全部追回。另外,被告人林垦还实施了非法持有猎枪、猎枪弹、步枪弹等枪支、弹药的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垦故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应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应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垦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垦辩解称:(1)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其作为兰州正林公司唯一出资人,有权决定公司的内部事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运往郑州正林公司的是出入库单,不是会计账册,转运的原因是进行公司每年度的业务对账,不存在隐匿的行为。(2)其只见过部分猎枪弹,实际持有的子弹数量没有检察机关指控的那么多。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