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06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7)
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法律解释是伪命题,那么多如牛毛的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又是怎么来的?实际上,所有的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都不是解释出来的,都是按照相同事物,相同处理的原则定义出来的。人人都可以尝试,找一个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出来,按照教义学教导的解释方法逐条解释一下试试,马上就明白了,所谓的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都是挂了“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的羊头,卖的是“定义出来”的狗肉,都是名不符实的。
具体回到本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作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名之一,不只是规制妨害外部管理,还规制妨害内部管理。妨害外部管理,就是妨害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妨害内部管理,就是妨害公司、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对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裁判理由将该罪规制范围仅限于妨害外部管理,明显限缩了该罪的调整范围。本案行为人林垦、金敏将公司的涉及金额9942.84万元的会计凭证37本526份予以隐匿,致使公司负责人接手公司后,无法使用这些被转运出去的会计资料,毫无疑问会导致公司许多生产经营管理的事务根本无法作出决定,严重妨害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肉眼看得见的社会危害性。只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转移了,导致新的公司管理机构无法使用这些会计资料,其隐匿行为就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秩序构成严重妨害了。至于隐匿的方式和地点,在所不问。董事长易人后公司备案资料没有及时更名,完全是技术上的原因,不代表行为人仍然有权决定公司内部事务。因此,本案林垦、金敏的隐匿行为,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勿庸置疑的,而不是无罪。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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