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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11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11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法条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这意味着,法律是不能解释的。案例是客观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条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案例与法条是有机统一的。办理案件就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段论的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即大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判例或者法条)+刑罚,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待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大、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对应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对应的待办案例。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仅在事实(现象)层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论体系。所谓的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体系,不过是法学家用于纸上谈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将在事实(现象)层面,剖析《刑事审判参考》中误判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案例,揭露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智中,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原系甘肃民族出版社职工,2014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现平,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兰州圣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智中、王现平犯非法经营罪,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马智中辩称:(1)自己没有让被告人王现平印刷过非法出版物:(2)侦查机关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新村28号仓库和民乐路159号仓库查获的非法出版物均不是自己的;(3)侦查机关在前述两个仓库查扣的非法出版物都是废品,不能按册计算。
马智中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马智中犯非法经营罪无异议,但提出:(1)起诉指控马智中让被告人王现平印刷9600册非法出版物的证据不足,且在圣杰公司查获的实物仅有4600册半成品,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2)侦查机关在建兰新村28号仓库和民乐路159号仓库中查扣的出版物散页无证据证明系马智中所有。(3)对在前述两个仓库中查扣的出版物散页的鉴定价格不客观,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请求法院对马智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现平及其辩护人提出:(1)侦查机关在圣杰公司查获的4600册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均为未装订的半成品,未达到《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入罪标准。(2)起诉书指控王现平为马智中印刷的另外5000册宗教类非法出版物未查获实物,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3)起诉书指控的是圣杰公司而非王现平个人承接马智中的印刷业务,由于《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单位非法经营出版物的入罪标准为5000册,故王现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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