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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11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2)
临夏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3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现平接受被告人马智中的委托,分三次安排圣杰公司工人为马智中印刷宗教类出版物。前两次共计5000册印刷完成并折页后,马智中派人到圣杰公司拉走,第三次4600册完成在折页过程中,被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和兰州市文化局行政执法支队当场查获。马智中在王现平处印刷的上述共计9600册出版物均无准印证,经鉴定,该出版物的主要内容系以讲课和讲故事的方式对青少年儿童进行宗教理念、宗教教义宣传,宗教色彩浓厚,对少年儿童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属内容非法的宗教类出版物。
2014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对马智中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建兰新村租用的28号仓库依法进行检查时,查获其存放的宗教类出版物散页984690张、封面及内衬72000张。同年4月28日,公安机关会同兰州市文化局行政执法支队,对甘肃民族出版社有限公司位于兰州市龚家湾民乐路159号的库房进行查处,查获马智中在该仓库存放的宗教类出版物散页30000张、封面及内衬600000张。经鉴定,在上述两个仓库查获的宗教类出版物散页的内容系一般宗教典籍,均无准印证,鉴定价格共计439657元。
临夏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智中、王现平违反国家规定,印刷非法出版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文化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己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查扣的4600册宗教类非法出版物虽未装订,但页码连贯、内容完整,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册”;马智中在王现平处印刷后拉走的5000册宗教类非法出版物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可以认定;马智中在建兰新村28号和民乐路159号仓库中被查扣的出版物散页虽未装订且无法查明定价或者销售价格,但可以散页的鉴定价格为依据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王现平为了赚取印刷费私自安排工人为马智中印刷非法出版物,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减轻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智中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判处被告人王现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智中不服,以其并非出版物所有人及鉴定价格明显不当,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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