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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的产权终归谁属? ——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思考/张文忠(3)
为保障全体股东的权益,企业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等重大决策,必须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股东是企业资产的发包方或出租方,资产承包或出租的收益属于全体股东。考虑到自身资产的利益关系,股东对承包租赁后的资产运营情况必然关心监督,从而形成利益制衡机制,对承包经营者造成的亏损将追究资产责任。保证股东掌握资本的数额参与决策监督,还能解决目前企业向职工乱集资问题。部分集体企业产品积压,企业亏空,经营者在职工身上打主意,以不让职工上岗相要挟,迫使职工集资。问题在于职工出资后无法参与企业决策,无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实际上集资款仍被经营者自行支配。改为股份合作制后,集资变为自愿入股,职工可以按所有资本的数额参与决策监督,从而保障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3.协调劳资矛盾,保护股东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同时又是股东,股东与劳动者二位一体。每个职工持有的股份数额量不同,对企业资产增殖的关心程度也不一样。从企业的分配看,企业给股东分红是按资分配,而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股金分红是从企业税后利润支付的,而工资是从成本支付的,两部份数额存在着此增彼减的关系。这一矛盾实质上反映了股东权益与劳动者利益的矛盾。但是资本与劳动的结合才能创造出利润,不应抑制资本的作用,要抑制的应是个人用于消费基金的数量和控制劳动力的最低价格。
协调股东与劳动者利益关系,企业工会组织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团结职工形成整体力量,解决单个劳动者面对强大资本的不利地位,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如职要的劳动保护、失业保险、劳动保险、合理的工资收入等。对企业应承担的最低工资水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国家要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如制订最低工资保障条例、劳动保护法、劳动保险法等,由国家强制施行。
4.划清政府部门的职责与企业承担法定义务的界限,摆正企业经营目标与承担社会义务的关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资产的保值、增殖,这是由股东的利益机制所决定的。按照社会组织的分工,企业不应承担“办社会”的职能。企业在最大限度的追求经营目标的同时,需要承担法定的社会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与企业产品(服务)相关的责任;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所必须尽到的义务;为整个社会发展所应尽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计划生育等)。企业改制后,承担社会义务必将受到股东的约束,股东从保护自身产权利益出发就要抵制非法的摊派。企业只有在保证资产完整的前提下,才谈得上承担其他社会义务,否则就失去生存的可能。因此,对企业承担社会义务,法律要作出明确界定,不能把政府的责任推给企业,以保障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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