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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劳动力走向市场/张文忠(2)
二、培育劳动力市场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培育劳动力市场的目标,是要让劳动者和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则,适应劳动力供求的变化,在劳动力的价格――工资功能的作用下,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最佳配置。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还仅仅是一个雏形,处在低级形态。加快培育劳动力市场机制必须尽快解决以下问题:
(一)扭转用行政手段安置就业的被动局面,实行全方位的劳动力综合管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部门长期通过行政手段安置就业,社会劳动力纳入劳动部门综合管理的范围只局限于城镇待业青年,安置就业去向主要是国有企业,造成劳动部门苦于就业安置压力的被动局面。今后,应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树立全方位综合管理社会劳动力观念 ,把全社会劳动力(包括城乡)都纳入管理范畴,从宏观上“规划、协调”有关职业介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各项事业。对于劳动保险,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看,应强调是政府的责任,应由政府部门来办好这项社会保障事业,劳动部门应承担这一职能。对于职业介绍,劳动人事部门己有的职业介绍所、人才市场应向市场经济的要求过渡,劳动部门应抓紧制定政策法规,既要鼓励发展民间职业介绍所,动员社会力量来办这项事业,又要做到有章可循,避免盲目性。劳动部门还可以规划培养一批劳动力市场经纪人,开展求职登记,信息服务、职业咨询、就业指导等。总之,宏观管理要跟上,微观服务要搞活。
(二)打破劳动力中介渠道单一的状况,形成高效、畅通多渠道服务的中介网络。今后,企业除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接收安置的少数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外(主要是复退军人、残疾人、妇女),企业对绝大部分劳动力的需求将从劳动力市场上招用,对这部分属市场 调节的用工应完全由劳动者和企业供需双方决定。可以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如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所,人事部门的人才办,民间的职业介绍部门等推荐,可以不要中介环节由企业自行办理录用。在劳动力中介服务中要引入竟争机制,要多家经办,多渠道服务,形成手续筒便的录用办法。要改变按身份分类管理,独家垄断经办的管理方式。劳动、人事部门在企业招工中设立的种种统一考试的作法要予以废止,由企业自主确定招工办法。应疏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劳动力流通渠道。劳动力在同城企业之间的流动应放开。招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在采取必要行政手段调控办法外,也应考虑发挥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力流量、流速、流向的办法。
(三)在不断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办法的同时,逐步放开劳动力价格――工资。劳动力价格一是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二是决定于供求关系。高级劳动、中级劳动、初级劳动之间,以及脑力劳动、体力劳动之间,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一样,决定了它们的工资也就应该不一样。我国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但技术岗位劳动者又严重缺乏。据一九九○年统计,我国工业建筑、交通矿业的技工供需差近100万人,对于某一职业某一熟练程度的劳动者来说,如是“供过于求”,工资就低点,如是“供不应求”,工资自然就高一些,让工资杠杆来调节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相互选择,以逐步达到劳动力资源的最佳配置。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三资业、集体企业用工的工资收入基本上是放开的。但是,从国际惯例来看,为保障劳动者维持最低生活所需工资,必须由国家制定《最低工资何障法》,避免企业资产所有者追求最大利润而侵害劳动者的最低生活保障。全国一时难以出台,地方政府可以先出台。据了解,深圳、珠海已制定了最低工资,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效果很好。现行国有企业的工资调控办法不适应,一部份企业长期亏损,但职工工资收入不变,侵蚀了国有资产,因此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既要防止工资分配失控,又能保证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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