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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上)/肖佑良
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上)

前言:实体法就是社会矛盾(行为或事件)及其国家解决办法。社会矛盾是客观事物。在法律规则中,社会矛质确定了,国家解决办法随之确定。社会矛盾是决定性的,具有独立意义;国家解决办法是附属的,不具有独立意义。总体上,法律规则应归属于事实范畴,具有客观事物属性。法律规则是客观事物,是事实。法律都是常识,法律适用大道至简。法律的生命只在于经验。

法学理论:科学系在探求客观之真理,科学之命题,在原理上均可确定其真伪,若经确定之结果,与实际存在之事实符合者为真,不符合者为假。若一命题之真伪不可确定者,则为非科学。P14

司法实务:法律规则是社会矛盾及其国家解决办法。或者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和步骤。前者是实体法,后者是程序法。
实体法结构,都是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社会矛盾是客观事物,是事实,国家解决办法是价值。实体法是事实与价值的组合体。
实体法中的社会矛盾,不是人为设计出来,而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客观事物。社会矛盾与自然界中出现苹果、鹦鹉等客观事物一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客观事物属性。
先有具体个案,后有法律规则。立法者以发生的具体个案作为参照物,反复对照后描述出来的文字内容,就是社会矛盾。人们有能力准确描述社会矛盾。如果不是先有案例发生,立法者就不可能创作或者设计出社会矛盾来的。然而,西方法学则正好相反,认为法律规则是立法者创作或者设计的人类的作品。由此可见,西方法律概念是超现实的,不对应具体客观事物(行为或事件),也就是不对应具体社会矛盾。西方法学中,罪与非罪是混为一谈的,例如,正当防卫故意杀人,构成犯罪的故意杀人,都是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罪状的。罪与非罪都是客观事物,性质相反。“故意杀人的”罪状,既对应罪,又对应非罪,直接导致“故意杀人的”罪状虚拟化,不能直接对应现实中唯一的客观事物,即法律规则虚拟化。而且,西方法学的法律概念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
法律规则中的社会矛盾是决定性的,是主要矛盾;法律规则中的国家解决办法是附属性的,是次要矛盾。立法前后,社会矛盾并无任何变化。立法后,社会矛盾被纳入国家解决范围。只要社会矛盾(事实)确定了,国家解决办法(价值)就随之确定。所以,法律规则的属性,总体上仍然属于事实范畴,不属于价值范畴。换言之,法律规则是客观事物,是事实范畴。这个结论极为重要,它将终结西方各大法学流派的所有争议。因为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等,它们都是以法律规则归属价值范畴作为立论起点的,胶离了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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