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上)/肖佑良(2)
法律问题是事实问题,是科学命题。法律规则的客观事物属性,决定了法律问题是事实问题,是科学命题。法律适用是科学命题,宣告了西方引以为傲的法教义学彻底跌下神坛,成为了笑话。西方法学中,法律问题被归属于价值问题,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有争议的。我们终于弄明白了,法解释学的全部争议,都是法律规则的客观事物属性被误判后出现的伪命题。
法学理论:事实不能推导出价值,存在不可演绎出当为。P21
法学具有实践的性格,为其他科学所无。亚里士多德的一元论,认为世上每件事物都有其成为该事物的本质,唯有自事物之本质所获得之知识,才是真正的知识,此种本质论之思想,影响法学的思想的,则是自然法的思想,其结果导致理论认识与实践评价不分,认为某一事物之观察亦可以导引出实践的评价,终不免陷入假借理论之名,行实践之实之表象,自然无法获窥法学的真象。惟自康德提倡二元论以来,亦即事实不能演绎出规范,存在不能导出当为,其特定价值的妥当性,无从援用经验科学的方法来加以认识,一元论的见解始获得纠正。P30
司法实务:通常情况下,事实不能推导出价值,存在不可演绎出当为。可是,由于法律规则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只要事实判断了,价值判断随之确定。法律规则这种特殊属性,决定了法律规则客观事物属性是个例外,即事实能够推导出价值,存在可以演绎出当为。
法律规则中的社会矛盾与国家解决办法,通常情况下是一一对应的。即一个社会矛盾,对应一个国家解决办法。需要补充的是,刑法通常规定幅度刑,貌似先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实则不然,因为幅度刑作为一条线,对应了全部的具体个案。任何特定具体个案,在幅度刑这条线上,都是只有唯一的点,与之相对应的。所以,法律规则始终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同时进行的,可视为事实推导出价值,存在演绎出当为。
亚里士多德的一元论本来是正确的,即认为某一事物之观察亦可以导引出实践的评价。可惜让康德的二元论给否定了,即事实不能演绎出规范,存在不能导出当为。自此,法律规则的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被康德人为割裂开来,事实是事实,价值是价值,其中的价值属性被突显,取得了主导地位。结果,法律规则被西方法学家归属价值范畴。此后,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各大法学流派之争,烽烟四起,也就顺理成章了。
法学理论:在经验事实之验证方面,对于客观的真理与论者主观的确信,应有所区分;吾人之认识能力有限,在经验科学中所获得之知识,不必然等于客观的真理,最多只能说大多数人主观确信而己。自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提出经验观察所获得之知识,认为只是“臆测”而己,不可能获得百分之百正确而为绝对可靠以来,几己为科学家奉为金科玉律。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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