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下)/肖佑良
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下)
前言:实体法就是社会矛盾(行为或事件)及其国家解决办法。社会矛盾是客观事物。在法律规则中,社会矛质确定了,国家解决办法随之确定。社会矛盾是决定性的,具有独立意义;国家解决办法是附属的,不具有独立意义。总体上,法律规则应归属于事实范畴,具有客观事物属性。法律规则是客观事物,是事实。法律都是常识,法律适用大道至简。法律的生命只在于经验。
法学理论:在同样认知之基础上,众人皆曰是,吾人不能独谓非;众人皆曰非,吾人不能独谓是。荀由于认知有差异,则可导致“众人皆醉,唯我独醒”之结果。P46
法学或者法解释学经法学者的长期经营,早已成为一门学问,各家学说或者理论难免对立,甚至引起争执,理由针锋相对者有之,结论相异者有之,不一而足。P47
司法实务:本人的法律概念,法律是社会矛盾及其国家解决办法。社会矛盾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西方法学的法律概念,法律是人类的作品。作品不是客观事物,而是虚拟化的概念。两者正好相反。因此,出乎意料地导致了“众人皆醉,唯我独醒”之令人沮丧的结果。
法解释学是解决伪命题的伪科学。由于法学家的长期经营,法解释学成为了解决伪命题的伪科学。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三段论,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论,违法性理论,责任论,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等,所有这些理论都是不能通过实践检验的虚拟理论。虚拟理论缺乏淘汰机制,五花八门的学派、乱七八糟的学说,争先恐后,粉墨登场,使人产生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错觉。殊不知,所有的学派,所有的学说,都是使用自己都无法确信的东西去忽悠别人,妥妥的胡说八道,妥妥的吹牛扯淡。西方法解释学,一天不吹牛,一天不扯淡,一天也过不下去的。法学作为伪科学,长期占领了法学院的讲堂,以讹传讹传到了21世纪,这是人类社会进步史上的莫大耻辱。地球村的人要是知道了,法学院和法学家将威信扫地,颜面无存。
法学理论:惟法律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其客体无论如何描绘,实不具自然科学之“客观性”,此正为历来法学者胆怯之所在。P48
法律科学,则涉及‘人’的问题,人之不同各如其面,其个别性之色彩至为深厚,社会秩序自亦不若自然秩序之具有“普遍性”、“必然性”,法学者运用其理性智慧所设定之原则,自亦难期其能“放诸四海而皆准,行诸万世而不惑。”然无论如何,却不能否定法律科学具有科学之性格。P49
司法实务:所谓法律科学的客体不具有自然科学之“客观性”,完全是西方法学家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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