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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下)/肖佑良(3)

法学理论:所谓概念,不过是一些语言符号,其本身并无任何意义,其意义来自所表达之事物。而一切事物,均有“质”与“量”的分别,故概念的意义,亦可从“质”与“量”两方面来说明。概念就质的方面来说,称为“内涵”;就量的方面来说,称为“外延”。内涵是指一概念所表达事物所必须具备性质的总和而言。一个概念所表达之事物具有许多性质,在这许多性质中有些是必须具备的,一旦欠缺,便不能成为该一事物;有些并非必须具备的,虽然欠缺,仍不失其为该一事物。该事物所有必须具备之性质加起来,便是该事物之内涵,外延是指概念所涵盖各分子的全体,便都涵摄在此一概念之下,而为此概念所覆及,故外延亦可谓是具有确定内涵,所涵盖各分子全体的范围。P147

司法实务:概念是用来表达客观事物的。可是,西方法解释学眼中,法律规则是人类的作品,不是客观事物。因此,上述概念的“内涵”、“外延”、“涵摄”,都不能适用于法律规则。西方法学中法律规则是虚拟的概念,存在所谓的核心和所谓的“阴影地带”。既没有明确“内涵”,也没有明确“外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西方法学中竟然保留了“涵摄”概念。因为这个“涵摄”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客观事物,有明确的“内涵”与“外延”。显然,在西方法学方法论中,所谓“涵摄”,纯粹是吹牛瞎扯淡,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所谓的三段论逻辑,所谓的法律推理,都是忽悠人的子虚乌有。

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者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时,审判官应探求规范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补充,斯谓之漏洞补充。苟立法者有意不为规定,或有意不适用类似情况者,即不造成漏洞,不生补充的问题。法律漏洞乃是一种法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P191
吾人阅读法律,当知法文用语之文义,愈近核心,其义愈为明确,甚易把握。反之,愈趋边缘,其义愈益模糊,拿捏殊属不易,仍有赖法官运用智慧以“狭义的解释方法”加以阐释。P211

司法实务:所谓的立法者疏忽、未预见或者情况变更,所谓的漏洞补充,全部就是子虚乌有的伪命题。所谓“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之类的晦涩用语,其实就是法学家在玩故弄玄虚、装神弄鬼的把戏,使法解释学看上去“高深莫测”。西方的法解释学沦为伪科学,可以断定,西方法学家就是一群蠢货。除了纸上谈兵,吹牛扯淡,他们啥都不会。只可惜,国内有些人,盲目照搬照抄,把国外的伪科学引入国内,登上国内法学院的讲台。都21世纪了,伪科学竟然还在全球的法学院流行,这难道不是法学家和法学院的莫大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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