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益诉讼检察之路径/徐凤林
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为保障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国家特定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代表国家或社会,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危险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2015年7月1日最高检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彰显了新时代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的创新发展,对于强化公益保护、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立足能动履职,增强开展公益诉讼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深刻认识开展公益诉讼是新时代创新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健全检察监督体系,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把公益诉讼纳入“八五”普法宣传中,让公众了解公益诉讼制度,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渠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用足司法手段保护公益,突出检察监督办案重点,遵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严格把握立案条件和审批程序,严守检察权边界和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审慎行使权力,不扩权、不越权,积极稳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确保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加强协作联动,构建各有侧重、齐抓共管的执法办案格局
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互通互联协作、线索双向移送、支持起诉与诉讼衔接等配套机制建设,构建公益保护常态化监督格局。不断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与司法机关协调沟通机制,强化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刑事案件的力度,加强与审判机关共同研究解决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证据标准、庭审规范等问题,保障公益诉讼执行效果,维护审判公正和司法权威。搞好公益诉讼制度与监察委员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主体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制度的有效衔接,排除对公益诉讼的不当干预。认真落实特邀行政部门人员担任检察官助理和听证员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公益诉讼透明度、知晓度,提升民众参与度,构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建、共治、共享的公益保护大格局,实现政治效果、法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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