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刘星《法律是什么》/肖佑良
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刘星《法律是什么》

前言:实体法就是社会矛盾(行为或事件)及其国家解决办法。社会矛盾是客观事物。在法律规则中,社会矛盾确定了,国家解决办法随之确定。社会矛盾是决定性的,具有独立意义;国家解决办法是附属的,不具有独立意义。总体上,法律规则应归属于事实范畴,具有客观事物属性。法律规则是客观事物,是事实。法律都是常识,法律适用大道至简。法律的生命只在于经验。

法学理论:
从文艺复兴至19世纪中叶,西方法律概念学说基本上处于哲学化的时期。无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还是哲理法学派,均在其法理学的探究中掺入了大量的形而上因素。这些学派试图用某些被认为是在事物的经验表象之下起作用的观念或者终极原则,来解释法律的性质、特征和发展。自然法学派的“永恒理性”或“自然规律”,历史法学派的“民族精神”或“默默起作用的习惯力量”,哲理法学派的“绝对命令”和“世界精神”等,都是无法用纯粹经验的方法来判断和把握的。这些哲学化倾向十分明显的法理学派都认为或者假设,应当而且可以超越事物的外在表象,从直接观察到的事实背后去探究无形的力量或终极的原因。但是,在19世纪中叶,一股强大的实证主义思潮开始在学术界流行开来。实证主义自认为其方法及立场都是科学的,极力反对先验的推测和预设,主张将一切研究均限于可观察的经验材料范围之内,限制在分析“己有事实”的工作上。实证主义拒绝在感觉材料之外理解、分析、解释自然事物的本质或规律。而19世纪上半叶的自然科学的辉煌发展,也为实证主义思潮的扩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P54
边沁和奥斯丁认为,主权者的普遍性质的命令就是法律,这样,在他们的法学理念中,“主权者的普遍命令”便是识别何为法律的基本标准。格雷说,法官所说的就是法律,于是,在其理论中,“法官所说的”便成为基本标准。而霍姆斯以为对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言就是法律,卢埃林认为法官的行动就是法律,凯尔森以为可以追溯到基本规范的规则就是法律,哈特以为符合承认规则要求的规则就是法律,因此,“对法院将做什么的预言”“法官的行动”“基本规范”“承认规则”便成为其各自的基本标准。P179

司法实务:
回答法律是什么,必须遵循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即透过现象看本质。现象就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本质就是实体法或者程序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标志”。结果就是:实体法就是社会矛盾(行为或事件)及其国家解决办法,程序法就是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步骤。这里务必分别定义。因为两者的本质完全不同,无法使用同一概念描述两者的本质特征。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