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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刘星《法律是什么》/肖佑良(2)
西方法学中,法律被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上位概念,法律被视为一种客观事物。犹如人是男人、女人的上位概念一样。实际上,男人、女人尽管性别不同,本质上仍然是相同的,人成为上位概念,仍然是对应一种客观事物。实体法、程序法则完全不同,法律成为上位概念,法律实际对应的是实体法、程序法两种本质完全不同的客观事物。西方法学将两种本质完全不同的客观事物视为一种“客观事物”,就是法律概念或者法律性质的虚拟化。例如,“法律,就是国家权威机关制定及认可的以文字方式表现的明确行为规范。”这种法律概念实际是描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共性,对应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客观事物,并不是描述了一种客观事物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但是,西方法学将这种法律概念视为一种客观事物的定义,对应的是一种客观事物。这是其一。西方法学中的实体法、程序法,具体规范都是开放的、不协调的、不完美的体系。也就是说,它们也是虚拟概念,不对应具体客观事物。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杀人犯罪,正当防卫杀人,都是符合“故意杀人的”罪状,罪与非罪两种客观事物,混为一谈。这是其二。基于前述两个原因,法律所对应客观事物是人为虚拟的“客观事物”,法律是虚拟概念。因此,法律是什么,就是给虚拟的“客观事物”下定义。
法理学是伪科学。“法理学的最核心问题,就是法律的性质或法律的概念,这一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又是人们分析思考法理学其他问题的出发点。”由于法律概念本身是虚拟出来的“客观事物”,人人可以有不同理解,无法检验真假对错。因此,历史上先后出现各式各样的法学流派,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自然法学派的人,认为法律是“永恒理性”或“自然规律”;历史法学派的人,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或“默默起作用的习惯力量”;哲理法学派的人,认为法律是“绝对命令”和“世界精神”;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人,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普遍命令”;社会法学派的人,认为法律是“书本中的法律”和“现实中的法律”的统一等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法理学所有理论学说,全部超越了客观事物层面,无法通过实践检验,陷入了吹牛扯淡的虚拟理论泥潭,是彻头彻尾的伪科学。
本书中所谓的“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行动中的法律”,“官员统一实践中的法律”,“解释性质的法律”等章节,都是建立在虚拟法律概念基础上的多维度的思辩,貌似高深莫测,实则天马行空。不是在真实的客观事物层面上分析思考,而是在虚拟的“客观事物”层面上吹牛扯淡。除了提升吹牛水平,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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