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刘星《法律是什么》/肖佑良(3)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是实践科学,理论必须联系实际。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不二选择。法律所涉及的客观事物,都是人们能够全面观察,准确定性的客观事物(行为或事件),与地心说,日心说等天文学说不一样。任何具体案件都是客观事物,只有唯一定性符合案件事实。不可能有两个定性,都符合案件事实。这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常识。然而,法学院和法学家否定这个常识。众所周知,西方法学,法理学,都是同一事物可以有多种学说,也就是多种定性,而且多种定性都是合理的。显然,谬论已经被法学院和法学家当成真理了。可惜,大多数人只会照搬照抄,很少有人会去反思检讨。结果,法学,法理学这种伪科学,以讹传讹,竟然传到了二十一世纪。法学院和法学家这种表现,让人怀疑,法学院是蠢货最多的地方。法理学,刑法教义学,有法学家称号的人,无一例外,都是蠢货。否则,无法解释,为什么没有一个人能够站出来揭开西方法学伪科学的面纱呢?
理论学说:以认为,从古到今,适用或者执行法律的权威机构在特定的环境中,都出现过背离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而且,这种情形将来可能继续出现。P6
司法实务:
任何行为规范,都遵循有原则就有例外的普遍规律。有原则,就有例外。这是法律适用的第一原则。原则是合法的,例外就是违法的;原则是违法的,例外就是合法的。原则和例外,是性质相反的客观事物。在西方法学中,法规范是将原则与例外混为一谈的。因此,不管是过去,还是将来,当遇到例外情形时,必然会有人基于法的公平正义原则,背离法律明确规定处断案件。基于法规范的原则与例外不分,黑白同框,使得西方学不可能提出有原则就有例外这个法律适用的第一原则。
如何判断规范的例外情形。特别要强调的是,判断例外是个常识问题,通常不需要多少专业知识就可以作出判断的。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案件,就以社会普通人的眼光看待案件进行判断;发生在专业领域的案件,就以该专业领域的普通人的眼光看待案件进行判断。当原则是合法行为或者符合道德行为时,例外就是违法行为或不符合道德行为。这种情况下,当普通人处在行为人的处境中,如果很少有人实施行为人同样的行为,就是例外情形出现了。当原则是违法犯罪或不道德行为时,例外就是正当合法或符合道德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当普通人处在行为人的处境中,如果有相当比例的人实施行为人同样的行为,那就是例外情形出现了。基于这个判断标准,洞穴奇案,电车难题等案件,结论是一目了然的,都是故意杀人的例外情形。西方学者之所以争执不休,是因为西方法学理论中没有法律适用的第一原则,即有原则就有例外。西方法学家是一群仍然还在黑暗中摸索的人。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