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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浅谈教育行政机关制作《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规范化/何宁湘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
----浅谈教育行政机关制作《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规范化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成都学院(原用名:成都大学)教师杨茂诉成都市教育局教师行政申诉行政决定一案,于2005年5月27日上午,杨茂收到了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一审,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2004)青羊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成都市教育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生效,自2005年5月28日起30日内成都市教育局作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2005年6月20日成都市教育局作出成教行决(2005)第01号《成都市教育局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并于同月21日分别送达杨茂与成都学院。
  成都市教育局负责人指出“此案件反映出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教师管理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现有教师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四川新闻网 2005-6-21),处于该负责人身份的角度这话不错。实际上,对于教师申诉处理,在法律上我国有《教育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上有《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地方法规上有《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从法律体系上讲架构是基本完整的。在法律性质上,程序上、时效上都有明确法律规定。对于教师申诉的具体行政处理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从实体、程序以及决定文书上三个大方面加以法律化、规范化,改变长期以行政观念、指令与一般公文处理、将教师申诉与信访申诉混同处理的模式。
  本文试以本次成都市教育局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对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法律化、规范化作粗浅的分析。

  一、全文:


成都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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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教行决(2005)第01号  

成都市教育局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人,杨茂,×,××,××××年××月××日出生
  住址:成都市××区××××××号
  被诉人,成都大学
  法定代表人,吴光,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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