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浅谈教育行政机关制作《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规范化/何宁湘(3)
(4)、规定了被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期限。这点是成都市教育局对教师申诉行政处理具体规范的一个创造性规定,也是从程序上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综上,成教行决(2005)第01号《成都市教育局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在教师申诉处理文书方面给人耳目一新,没有一般行政公文的气味,文本格式与用语实现了法律化,用词精炼准确,概括严谨无一虚词。不难看出,本文的起草制定者非常上心,也充分表明了成都市教育局统一对教师申诉的行政属性以及合法性的认识,否则不可能出台如此高明的行政处理决定。
3、给出了教师申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根据教师申诉个案的不同,给出了行政复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个救济途径。对于这一点,原本杨茂在诉讼中就针对原处理意见书提出了不规范的主张。
三、存在的不足:
肯定地说,成教行决(2005)第01号《成都市教育局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是一份不可多得的、高明地、规范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书范本,但终因是初次,教育局必竟不是审判机关,对法律文书规范不太习惯,故也存在一些细微的不足:
(1)、申诉当事人事项不完整,如杨茂的职业、现状等项未载明。如,成都学院(原校名成都大学)×××系(学院)教师、现无业等等。其次,被诉人应为成都学院,而不是成都大学,应当列出教育机构的住所地等等。
(2)、未对实体问题进行认定,对于初次教师申诉的处理决定文本,必须载明与阐释实体认定的内容,对于本案应理解为采纳人民法院的实体认定故不做列出。但由于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是针对成都市教育局行政决定而作出的,并不是直接针对《关于对杨茂予以除名的决定》。因此,应对《关于对杨茂予以除名的决定》的撤销作出阐释,对教育机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法理与范围作出阐释与指导性限制。
(3)、未载明启动救济程序的期限。对于教师申诉当事人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救济程序的期限应当明确地分别列出,不应当让当事人自己去研究、咨询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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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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