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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老区红色文化遗产”探论/翟峰(10)
其六、有必要体现在《文物保护法》中的法律漏洞要素适时移植到相关地方性法规方面。
据调查,目前出台的一些地方的有关红色资源保护的法规,虽是以现行《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为遵循的,但同时也将现行《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红色资源保护的漏规移植进去了。
于是,这些地方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既未因地制宜地将其地域范围内的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问题基本体现于相关法规中,又未较为完整地通过其相关法规对全国性的相关法律缺乏的对红色资源保护的漏规予以补充和完善,从而即未达到具体依法指导和依法规制其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之目的。
如有的地方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尚未全部知悉目前“老区红色文化遗产”之状况的前提下,尚未对其“红色景点多处老少边穷地区,开发难度较大”“红色旅游资源开发层次较低、产品单一、吸引力不强”“红色旅游人才缺乏,服务面较窄”等“短板”问题,通过切实调研,据实对其“老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的立法工作带来具有一定操作性、实用性、实效性的相关举措。
又如,通过依法规范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鉴定、征集、研究工作,以期在依法对革命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等环节实施保护的基础上,既建立和健全省域范畴内馆藏红色革命文物的修复、清理、定级、建账、建档等工作,又建立和完善红色革命文物的资源数据平台并使其数字化共享得以切实保障。
再如,通过依法推动革命文物和红色旅游深度融合,以期在切实保护红色革命文物资源的基础上,既积极促进红色革命文物和红色文化旅游的深度融合,又为实现红色革命文物和红色文化旅游资源的共享、为构建红色革命文物和红色文化旅游的经典景区、为建设红色文物暨红色旅游研学基地而作出一致地不懈努力。
例如,通过依法规范,促使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更具整体性、全局性特点,以期在切实保护“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实现其红色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及其开发利用的多元化。
然而,作为“关注红色资源立法”或“具体践行、探索红色资源立法”的相关人员,除此之外还应知悉“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目前状况。因为,只有在一定程度上知悉其目前状况,才能据实提出可供有关方面参考借鉴的具有一定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建言。

参考文献
① 习近平. 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J]求是杂志.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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