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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老区红色文化遗产”探论/翟峰(6)
老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其所要保护的,主要是指见证近代以来老区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和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老区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光荣历史,并经认定登记的、包括不可移动和可移动的红色革命遗存。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老区域内充分彰显了革命精神、继承了革命文化的不可移动和可移动红色遗存,亦应纳入老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范畴。
不可移动的老区红色遗存,应指老区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革命文物遗存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公布、尚未核定公布为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红色革命文物遗存。
可移动的老区红色遗存,应指在老区域内包括国有可移动的红色革命文物遗存和非国有可移动的红色革命文物遗存。
而上述这些红色革命文物遗存,皆应纳入老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范畴。
三、应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为切实做好“依法保护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相关工作,据实提出有一定操作性、实用性的具体建言
据笔者近些年的多次调查,发现全国各地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不少。这当中,除了目前国内不少地方对于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的宣传还不够到位、不够细致、不够深入之外,还存在一些拥有红色文化遗产的地方的单位和个人,其相关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保护意识相当差,甚至其中还存在有少数人因利益驱动、无视法律约束而倒卖、走私红色文化遗产等严重问题。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域内对于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尚未有一部较为全面、专门的国家法律予以明确规范和指导,故此即因其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而一定程度地导致了各相关管理部门因职责不明所造成的多头管理、各行其是等较为混乱的状况存在。
如现行《文物保护法》明规,文化遗产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环境保护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则明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城乡规划法》则明规,由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则明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等⑥。
而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即或国务院对于重要历史文化城镇的总体规划已有多次相关明文要求,但亦难挡住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拆旧建新”的城乡开发热潮对于本地红色文化遗产的损毁。
故此可见,各地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确实亟需通过专门的国家层面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或专门的国家层面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法规等所构成的相关法治体系,对此予以依法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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