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老区红色文化遗产”探论/翟峰(7)
而这样的依法切实保障,有必要具体地体现在如下主要方面:
其一、有必要体现在依法建立健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方面。
为此,各地省域即有必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立法规制,依法建立健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应知:国家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皆明确规定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门机构和对其相关人员实施保护。
据此,我国各地省域即应参照国家立法规制建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将依法建立健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及其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以使其在依法建立健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及其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处理和解决本地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使其能够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学者和科研机构、学校以及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等机构的作用,广泛地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相关方面,以期共同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产、共同依法建立有效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协作和协调对接机制、共同依法细化分解和落实与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的责任、共同依法形成各地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
其二、有必要体现在完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法治体系和法治环境方面。
从上述中已知,红色文化遗产是指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至今产生的中央和地方革命根据地、红军长征、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之后和改革开放以来的革命纪念地、纪念馆、纪念物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同时亦知,红色文化是对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产生的精神文化及其物质载体的总称。
然而,从国家层面上来讲,至今尚未有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界定何为红色文化遗产。据悉,目前全国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虽然有2017年11月4日第5次修订的《文物保护法》、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但是,不仅这些相关国家法律皆未较为完整的规范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行为,而且就连何为红色文化遗产皆未有何界定。例如,在实际执法、施法的操作中,红色文化遗产虽可按《文物保护法》之“文物”而予以依法保护、虽可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而予以依法管理,但仍有不少红色印记、红色记忆、红色人物、红色景点等无法纳入上述法律的保护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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