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老区红色文化遗产”探论/翟峰(9)
据调查,虽然目前不少革命老区有一些相关红色革命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支持,但这方面的工作显然不够。从全国而言,目前尚未有一个充分完整的持续支持红色文化遗产资源的政府系统文件和政策的出台,此即造成了红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因尚且缺乏有力的在相关法律规范下的相应政策支持。例如,现行《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虽已明规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事业性收入”和“社会基金”,而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只有“财政预算”经费能够勉强到位,后两者则由于效益的低下和经营状况的惨淡而难以落到实处。
因此,建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应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包括红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在内的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作出修改完善,以利为政府出台充分完整的持续支持红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系统文件和政策提供相关法律规范下的相应支持。
其五、有必要体现在不可移动的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方面。
现行《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明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此规表明,尚未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理应依法受到关注。
然而,对于尚未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何以保护的问题,在现行《文物保护法》中却尚未有相应明规。而这,是不利于对红色革命文物保护的。
应知:红色革命文物由于普查、征集工作的困难而不能及时对其价值等级作出评判,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即使对其予以登记并公布,亦会因其价值得不到公正评判而造成许多珍贵红色革命文物被世人视为废弃品任其流失与损毁,从而阻碍了对其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虽然,目前有些地方出台了对其地方性保护的相关法规。然而,这些地方性法规并没有结合本地实际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红色革命文物的保护问题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例如,有的地方在其地方性保护的相关法规中,并未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革命文物明确列入旅游资源之中;有的地方在其地方性保护的相关法规中,规定其红色文化遗产传承的方式,仅是其各个纪念馆向参观人员讲解,或依托先烈后人介绍,而尚未明规对此应有相关系统性的规划和相关专业性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从而使其包括尚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红色革命文物在内的红色文化遗产目前尚处于无人保护、无人看管之境地。
鉴此可见,对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红色革命文物的保护问题,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性法规,皆应予以相应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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