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裁判如何形成》(上)/肖佑良
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裁判如何形成》(上)
前言:实体法就是社会矛盾(行为或事件)及其国家解决办法。社会矛盾是客观事物。在法律规则中,社会矛盾确定了,国家解决办法随之确定。社会矛盾是决定性的,具有独立意义;国家解决办法是附属的,不具有独立意义。总体上,法律规则应归属于事实范畴,具有客观事物属性。法律规则是客观事物,是事实。法律都是常识,法律适用大道至简。法律的生命只在于经验。
法学理论:司法过程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法律适用是一个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认定为小前提,案件处理结果为结论。P13
司法实务:法律规则的结构是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其中,社会矛盾是客观事物。只要认定了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是随之确定的。也就是说,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同时进行的。司法过程中的所谓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实际仅有事实认定一个方面。大前提法律规则是客观事物,小前提具体个案也是客观事物,如果大小前提的客观事物相同,将大前提中的国家解决办法,实施于小前提的具体个案,就是裁判结论。内在逻辑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可见,三段论演绎推理,根本无从谈起,纯属伪命题。所以,法律的生命只在于经验。所谓的法律逻辑并不存在。
需要补充的是,刑法通常规定幅度刑,貌似先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实则不然,因为幅度刑作为一条线,对应了全部的具体个案。任何特定具体个案,在幅度刑这条线上,都是只有唯一的点,与特定具体个案相对应的。所以说,只要事实判断了,价值判断随之确定,是同时进行的。
法学理论:成文法有其局限性,难免存在各种缺陷和漏洞,难以充分体现法的基本价值,需要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运用法律原则克服其局限性,使其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P16
司法实务:成文法表现的是客观事物的普遍性、一般性,判例法表现的是客观事物的个别性、特殊性,它们都是客观事物法,成文法与判例法实际是客观事物法之一体两面,是一回事。既然成文法是客观事物法,法律规则对应客观事物,法律规则就是确定的、封闭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显然,成文法所谓的局限性、缺陷、漏洞等等,实际根本不存在,都是伪命题。
抛弃教义学虚拟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回归客观事物属性,就会发现,法学理论的数量非常有限。教义学中的所有难题,全部自然消失。教义学中的所有学派之争,都是笑话。
法学理论:“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我并不绝对主张恶法亦法,但也不一概赞成非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主张信仰法律,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成虚设。’既然信仰法律,就不要随意批判法律,不要随意主张修改法律,而应当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将‘不合理’的法律条文解释为理想的法律规定。”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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