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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裁判如何形成》(上)/肖佑良(3)

法学理论:对司法三段论中的小前提进行论证,也就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是将案件事实纳入某一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的过程,这一过程被称为“涵摄”。涵摄是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任何案件都要将案件事实涵摄于一定的法律规范之下,才能得出结论。P33

司法实务:司法三段论中的小前提是具体个案,其中的法律事实,不管是行为,还是事件,都是客观事物。认识与确定客观事物的性质,唯一途径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然而,教义学的司法三段论,是通过论证模式定性的,也就是将案件事实纳入(涵摄)某一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问题是,这种“纳入”或“涵摄”纯粹是吹牛,根本无法实现。对此,教义学的信徒们肯定不服,不服就干。把人推下悬崖摔死是小前提,故意杀人是大前提,有谁能做到,使用论证方法,将小前提能纳入或涵摄在大前提之下么?结果就是,既没有人能够“纳入”,也没有人能够“涵摄”。所以说,司法三段论,从提出之日起,就是忽悠大家的伪命题。遗憾的是,我们许多人盲目崇拜西方教义学,照搬照抄,以讹传讹。

法学理论:在司法过程中有一种“无言之知”。“我们某些最复杂的思想是无言的、无意识的。”“在法律推理过程 ,无言之知就很重要。”P45
不少疑难、复杂案件,不能简单地依靠逻辑推理获得裁判结论,而需要借助于这种“无言之知”即经验智慧。P46

司法实务:前面两句是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说的。所谓的“无言之知”,实际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尽管美国是判例法国家的代表,德国是成文法国家的代表,但是它们的法学理论都是遵循教义学的。由于教义学的法律概念是人为虚拟化的概念,不具有客观事物属性。所以,无论是判例法,还是成文法,都没有办法搞清楚“无言之知”背后的真相。
波斯纳的“无言之知”一说,直接证明了三段论所谓的涵摄或者法律解释,所谓的法律推理,都是吹牛,都是忽悠,根本不可能实现。因为“无言之知”,是讲不清,道不明的。

法学理论:经验是尚未系统化、条理化的知识,经验判断是一种直觉判断,“可意会而不可言传”,其过程很难用语言文字加以描述。因此,经验方法只能用来得出结论,却无法用来证明结论的正确性。P50
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P51

司法实务:所谓的经验判断,所谓的“可意会不可言传”,与前述美国法官波斯纳所说“无言之知”是一回事,实际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教义学的法律概念是虚拟的,决定了三段论逻辑无法实现。因为,大前提是虚拟的,小前提是真实的,司法过程要实现一虚一实的对接,根本不可能实现。这就是为什么现实中处理案件,定性过程往往是“无言之知”,“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原因。这充分证明了,所谓的三段论的逻辑,所谓的法律解释,所谓的论证说理,都是忽悠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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