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裁判如何形成》(上)/肖佑良(4)
经验方法不仅能够用来得出结论,而且能够用来证明结论的正确性。因为经验判断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本质就是案件性质。透过现象确定案件性质,不仅能够得出结论,还能够验证结论的正确性。因此,所谓“经验方法无法证明结论的正确性”,与客观事实不符。
法律的生命只在于经验。法律适用时,遵循的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的逻辑。当然,司法三段论逻辑的确是存在的,那就是客观事物的普遍性、一般性是大前提,客观事物的个别性、特殊性是小前提,透过客观事物的个别性、特殊性(现象)看普遍性、一般性(本质),如果大小前提是同种客观事物,那么将大前提中的国家解决办法实施于小前提的具体个案,就是裁判结论。这种客观事物意义上的三段论逻辑,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的常识。需要提醒的是,此处的司法三段论逻辑,与教义学中伪命题的司法三段论逻辑,根本不是相同概念,不具有可比性。
法学理论:如果说逻辑思维是法律人特有的思维,那么,经验思维就是普通人的天赋。P51
司法过程既需要逻辑,又需要经验,两者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正确的裁判应当是逻辑与经验的完美结合。P54
司法实务:法律适用过程,只存在经验思维,不存在法律人的逻辑思维。所谓法律人的逻辑思维,是教义学人为鼓捣出来的伪命题。教义学构建了三段论,预设由大前提演绎出小前提,得出裁判结论。这就是所谓的法律逻辑。问题是,教义学仅在文字字面上做文章,大前提演绎小前提,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伪命题。所谓的“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所谓正确的裁判应当是逻辑与经验的完美结合等等,都是研习教义学走火入魔了,产生了幻觉。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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