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裁判如何形成》(下)/肖佑良
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裁判如何形成》(下)
前言:实体法就是社会矛盾(行为或事件)及其国家解决办法。社会矛盾是客观事物。在法律规则中,社会矛盾确定了,国家解决办法随之确定。社会矛盾是决定性的,具有独立意义;国家解决办法是附属的,不具有独立意义。总体上,法律规则应归属于事实范畴,具有客观事物属性。法律规则是客观事物,是事实。法律都是常识,法律适用大道至简。法律的生命只在于经验。
法学理论:法律适用不仅需要法律推理,还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律推理主要解决法律思维形式的有效性,而法律解释的任务则是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P57
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法学(尤其是各部门法学科)的核心任务就是从事法的学理解释,从而形成法解释学。如在德国,法教义学其实就是法解释学。P57
司法实务:法律规则中的社会矛盾是客观事物。法律规则的内容和含义,本来就是确定的,根本不需要法律解释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教义学的法律解释从提出之日起就是个伪命题。法律推理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然而,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根本不存在。所以,法律推理也是伪命题,即法律思维是伪命题。
教义学理论认为,法律是文字符号技术,是阐释性概念。注意力集中在文字字面上。基于语言文字局限性,法律规则必然存在漏洞、矛盾、晦涩、歧义等法律疑难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证法律实施,西方法学家构建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也就是三段论逻辑。其实,法律规则中的社会矛盾,形式上是文字符号,实质上是客观事物。西方法学家迷恋纸上谈兵,没有实践检验理论的意识,只看见法律规则外在的文字形式,未看清楚法律规则内在实质,导致法律概念出现虚拟化的严重错误。糟糕的是,西方法学理论体系,都是以这个虚拟化的法律概念为基础构建起来的。这就意味着,西方法学整个理论体系,都是虚拟理论,是彻头彻尾的伪科学。要是地球村里的人知道了,等待法学院和法学家的,必然是跌下神坛,身败名裂,沦为全村的笑柄。
法学理论:法律是通过文字加以表述的。“在所有的符号中,文字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种。几乎任何用语的意义都会由核心意义向边缘扩展,使之外延模糊;绝大部分用语都具有多种含义;法律制定以后,其所使用的文字还不断产生新的含义,而且言不尽意的情况总是存在的。”所以,法律的文字表述总是存在疑问,需要通过解释澄清其含义。P65
法律需通过不断地解释适应社会的变迁。法律条文相对固定,而社会变动不居。法律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需要不断地对一些法律用语作出新的解释,赋予其新的含义。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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