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裁判如何形成》(下)/肖佑良(3)
上述所谓法律规则中的客观意思,张明楷教授赞同,《裁判如何形成》反对,这就是典型的法教义学特色。因为法教义学中有关立法原意是否存在的问题,就是有两种观点的,彼此针锋相对,谁也说服不了谁。其实,法律规则具有客观事物属性,制定法律规则时,所有形形色色的具体个案就是尽在其中的。所谓的客观意思,所谓的主观意思,都是子虚乌有的瞎扯淡。
法学理论:“必须记住,无论一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考虑,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即使人们有这种预见能力,也不可能用没有任何歧义的措辞把这些情况都包括进去。”P93
当遇到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未能预见到的情况时;当法律出现自相矛盾、词不达意等缺陷时,法官应当像一个无偏私的立法者那样,弥补法律的漏洞和缺陷,以真正实现立法者的意志。用丹宁勋爵的话说:“法官应该向自己提出这么个问题:如果立法者自己偶然遇到法律织物上的这种皱折,他们会怎么把它弄平呢?很简单,法官必须像立法者们那样去做。”P95
司法实务:如果眼光只盯着法律规则的文字符号,忽略了文字符号背后的客观事物属性,那么法律规则自然是静态的。这种静态的法律规则,无法适应现实生活中变动不居的情况,出现自相矛盾、漏洞,法律疑义等缺陷,当然是顺理成章的。然而,所有的这些缺陷,都是法律概念去客观事物属性或者去实体化后滋生出来的伪命题。只要法律概念找回被剥离的客观事物属性,法律规则所谓的缺陷,包括“法律皱折”在内,瞬间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可见,“法律皱折”也是个伪命题。
法学理论:文理解释通常是对法律进行解释时首先使用的方法,是通过分析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文字来解释法律的内容和含义。P99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现象具有复杂性,有时候很难用精确的语言对法律调整的对象作出描述。于是,法条的文字表述就会出现“词不达意”的现象。这时,不能囿于法条的字面意思,而应当“熨平法律皱折”,作符合法条本意的解释。P109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P112
对法条文义的解释,应当立足于法律文本整体,基于无偏私的立法者和具有正常理性的普通人立场,作符合立法原意和情理的解释。P123
司法实务:教义学是把目光集中在法律规则的文字符号上。可是法律规则调整的社会现象即社会矛盾具有复杂性。例如,故意伤害案件,天下没有两起相同的故意伤害案件。所以, 法条文字的“词不达意”,出现“法律皱折”,“法律疑义”等疑难复杂问题,是意料之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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