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对话之《裁判如何形成》(下)/肖佑良(4)
为了应对“法律皱折”,“法律疑义”等疑难复杂问题,保证法律适用,教义学构建了法律解释方法。既然存在问题,必须要有解决问题的方法。由于教义学的法律概念是人类的作品,仅有文字符号。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解释选择的余地非常有限,只有解释文字符号一条路可供选择。文理解释成为首选是理所当然的。在有限余地上,各路神仙,大显神通,所谓“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等,诸如此类的教科书式的装神弄鬼,大行其道。有不少人竟然将这种完全经不起推敲的胡说八道奉为经典,以讹传讹,实属愚不可及。理论上,法律解释是伪命题。实务上,法律解释(不是字词注释)不可能实现,也是伪命题。
法学理论:“一旦有人适用一部法典的一个条文,他就是在适用整个法典”P132
对一个法条的错误理解,常常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导致法条之间的冲突,甚至破坏整部法律的结构。P149
“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P215
法条主义过于僵化,无法妥善处理某些特殊案件,因而需要灵活变通的机会主义加以协调;而机会主义在灵活处理案件的同时,并没有公开否定法条的效力,使法条主义倾向得以维持。但是,法条主义在维护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缺陷,是一种伪劣的稳定性;机会主义在强调灵活性的同时,也抛弃了法治原则,没有推动法律的进步。这两种倾向都未能协调好法律稳定与进步的关系。P219
司法实务:教义学眼中只有法律规则的文字符号。法条都是常用字词,总数相当有限。法条用语高频重复,是正常状态。因此,产生上述所谓的“牵一发而动全身”,所谓的适用一个条文,就是在适用整个法典等诸如此类的认知,是意料之中的。追根究源,法律概念虚拟化是直接原因。法律概念回归本原,回归行为或事件的客观事物属性,所谓的部分条文适用就是适用整个法典,显然是伪命题,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每个具体条文都是不同的客观事物,井水不犯河水。
教义学认为,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法条主义过于僵化,无法妥善处理某些特殊案件,因而需要灵活变通的机会主义加以协调等。可见,在协调法律稳定与进步的关系上,教义学非常纠结,非常矛盾。实际上,这些矛盾和纠结,同样是伪命题。因为法律概念回归行为或事件客观事物属性之后,行为或事件作为客观事物,自身具有既保持稳定又能够与时俱进的特征。所谓协调法律稳定与进步关系的问题,实际根本不存在。例如,苹果这种客观事物,既能够保持稳定,又能适应环境变化出现新的品种,自带与时俱进功能。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