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18号案例的商榷意见/巫水清清(8)
第三,杨涛的职务身份和其使用的购房合同、房屋销售专用章、副总经理印章等,均系其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这部分用语模糊,条理不清,这种裁判理由,有削足适履嫌疑,把骗取型职务侵占行为,硬生生削减成普通骗取型诈骗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系典型的骗取型职务侵占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普通诈骗罪。需要补充的是:一个简单高效的识别方法,把具有职务便利的行为人,替换成没有职务便利的普通人,如果诈骗仍然能够得逞,就是诈骗案;如果诈骗不能得逞,就是职务侵占案。
作者:巫水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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