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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胡雷
一、表现形式

此种借贷在外观上的表现形式多为《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出资协议》、《入股协议》、《合作协议》

二、具体内容

此种协议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出资方出资;第二、出资方分红;第三,出资方不参与经营、管理;第四,赋予出资方知情权;第五,出资方不承担风险。

三、认定借贷的典型判例说理

在裁判文书网中,此类判例很多。笔者在此选择最高院典型判例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如下: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四、投资行为的法律关系认定

投资并非一种法律关系,也不是法律术语。投资行为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为合伙、民间借贷、股权或是其他。认定投资行为是合伙还是借贷不应受制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外观和名称,而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第一,从行为性质来看。合伙的本质特征是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借款行为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条件按约定还本付息,具有“保底”属性;

第二,从实际履行来看。合伙人出资完成后参与项目的经营和管理。借贷的出借人仅有出资行为,不涉及对出借款项具体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 从行为后果来看。合伙承担风险,借贷不承担风险。此种风险是指根据协议能否足额收回出资款的风险,而不是出资款能否实际收回的风险。简言之,可以说是出资款在审判程序中的能否收回的风险,不是在执行程序中能否执行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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