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涉刑研究:只要收到赃款,刑事案件中就没有善意取得了?/曾杰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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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行为,如果说收到的赃款,正常情况下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判定收款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收款人)受让人依法取得相关财产的所有权,如果不属于善意取得,警方就可以追缴收款人或者受让人的财产。
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对于该制度,有观点认为只属于民事法律体系的专门制度,在刑事法律体系中不存在,此观点是错误的。比如两高2011年《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同类型规定在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得到了重申,不仅仅是诈骗类案件,在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相关司法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如在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和追缴的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不管在刑事案件还是在民事案件中,都是一个被法律法规明确予以保护的制度,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后的必然,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交易规则,也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第三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合理对价+公示),则第三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在诈骗的或非法集资的案件中,所谓的无权处分人就是骗取了他人财产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人,他们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就是将非法取得的资金用于正常的购买,或者是偿付债务,第三人获得相关财产,比如相关财物或者资金,此时,如果第三人属于善意的,且交易价格合理,且实际交付公示,此时就符合善意取得情形。此处所谓的善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在刑事案件中,就是确实不知道(也无法推定知道)相关财产(资金或者物品)属于涉案的财产或者违法所得。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此前的诈骗犯罪案件司法意见和相关司法解释里面都写的很明确。这种规定的精神很明确,就是对于善意的收款人,体现的是一种无罪推定的态度。
但是在当前情况下,针对善意取得的处理方法发生了一些改变。很多地方的警方只要查到的是诈骗资金的收款人就直接冻卡,冻完卡之后,让相关的收款人自行去向警方请示,甚至还要被拉入相关电信诈骗的黑名单,或者是被银行纳入风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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