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学中的四大错误,使法学院误入歧途/巫水清清(2)
西方法学中,法律或者法律规则被定义为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并以之作为唯一研究对象。因此,法律或者法律规则的文字符号,都不是代表现实中的具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概念。由于语言文字自身的局限性,法律规则的语言文字,只能描述现实中的一般性情形。例如,罪状“故意杀人的”,描述的仅仅是现实中使用刀具将人杀死的一般性情形。罪状“故意杀人的”不能描述的特殊情形有:将人掐死,将人推下悬崖摔死等特殊情形,不能直接适用“故意杀人的”罪状。出现特殊情形,“故意杀人的”罪状不能直接适用,必须解释法律,解释“故意杀人的”罪状,才能解决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问题。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西方法学语境中,实在法(法律规则)是开放的、不协调的、不完美的体系。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法律疑义、法律反差、法律矛盾、法律漏洞、恶法等疑难问题。法律解释就是为了解决这些疑难问题量身定做的手段,法律解释就是这么来的。可见,西方法学中,法律及法律规则被定义为人类的作品,仅有文字符号意义,导致整个法学理论大厦深陷虚拟化泥潭,无法自拔。实际上,法律规则的全部文字符号,表述的内容就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换言之,文字符号本身就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例如,“故意杀人的”罪状,形式上只有“故意杀人的”五个文字符号,实际代表的是故意致人死亡这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故意杀人的”罪状本身就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西方法学中第一大错误:法律规则是人类的作品,仅有文字符号意义。
先有案例,后有法条。法条,尤其是实体法的条文,不是立法者创作出来的人类的作品,而是根据现实中的具体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反复对照,不变形不走样,直接表述出来的。法条内容是具体案例中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具体案例中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所对应的是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是社会矛盾。鉴于所有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都是确定的、封闭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所以,当法律规则从语言文字符号回归客观事物属性之后,法律规则本身因语言文字表达力缺陷,所造成的前述所谓的法律疑难问题,瞬间销声匿迹,全部无影无踪。例如,“故意杀人的”罪状对应的是客观事物,透过现象看本质,不管是故意致人死亡的一般情形,还是故意致人死亡的特殊情形,都具有“故意杀人的”本质特征,直接成立故意杀人罪。法律是客观事物,既不需要解释,也不可能解释,法律解释是个伪命题。
没有案例,就没有法条。没有具体案例,是没有人能够创制出法律规则来的,更不要说法律规则能够符合实际了。因为客观决定主观,客观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是决定性的。主观是从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中抽象出来的概念,是客观产生的映象。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西方法学家竟然认为法律规则是人类的作品,先有法律规则,后有社会实践。这种主观决定客观的谬论,被法学院作为真理,反复给学生们洗脑,以讹传讹。其实,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甚至胡说八道,都要遵循客观决定主观的规则。例如,让没有见识过火星地貌的地球人描述火星地貌,结果必然是地球原始地貌或者由其演变而来的。让人使用没有见识过的客观材料,描述出来没有见识过的火星地貌。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