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中的四大错误,使法学院误入歧途/巫水清清(3)
法律的定义。要给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下定义,必须将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作为直接观察对象,透过现象看本质。也就是要把着眼点放在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层面上。因此,法律的定义,目标对象只能是法律所对应的具体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也就是具体的法律规则。又由于法律规则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它们的性质不同,不能抽象出同一概念,只能分别下定义。所以,透过现象看本质,实体法的定义:社会矛盾及其国家解决办法。程序法的定义: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步骤。其中,社会矛盾是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件,也就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
成文法与判例法是一回事。成文法表述的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内在本质,判例法描述的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外在形式,两者是同一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一体两面,形式与实质统一,是一回事。可见,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最终将走向统一,全球法学理论也会实现统一。
有原则,就有例外。这是法律适用的第一原则。实践表明:任何行为规范,都要遵循有原则,就有例外的普遍规律。换言之,没有任何规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例外也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原则与例外性质相反。原则是合法,例外就是违法;原则是违法,例外就是合法。例如,“故意杀人的”是原则,正当防卫“故意杀人的”,就是例外。即使法律规则立法时,完全不考虑例外,也遵循有原则,就有例外的普遍规律。原则与例外,是形影不离的孪生兄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判断例外,不需要专业知识,社会公众从常识常情常理就能判断。如果原则是合法,例外情形的判断规则:在相同情境下,实施相同行为的人会很少,例如“职业打假”;如果原则是违法,例外情形的判断规则:在相同情境下,实施相同行为的人会很多,例如正当防卫。有人可能不服,认为正当防卫判断难度不小,不是一般人能够胜任的。其实,所谓的难度大,是法学理论陷入虚拟化泥潭后造成的伪命题。在西方法学中,法律规则既包括原则,又包括例外,原则与例外混为一谈。例如,“故意杀人的”罪状,故意杀人犯罪,符合罪状,正当防卫杀人,也符合罪状。这种“黑白同框”,逻辑上自相矛盾。西方法学中的第二大错误:原则与例外被混为一谈。
主客观统一。西方法学中,行为被人为一分为二,即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所谓的客观方面,即客观行为,就是主观心理外在表现出来的身体动静。可见,客观行为本身就是主客观统一的。所谓的主观方面,就是行为人在实施客观行为时,客观行为透过眼睛在大脑中形成的影像。显然,主观方面也是主客观统一的。主客观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大家可以实施法律行为,亲自验证主客观统一。特别要强调的是,主客观统一,是罪刑法定的应有之义。主客观统一,一方面不排斥行为人主观上有其他想法。例如,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了请女朋友吃大餐的额外心思。这种额外心思不会影响犯罪行为性质,直接忽略不予考虑。另一方面,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行为人没有意识到的客观因素,亦不影响行为性质,直接忽略不予考虑。例如,偶然防卫,唯一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他四种学说,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犯罪行为都是以行为人为中心定义的,遵循主客观统一原则。再次重申,主客观统一,指客观行为本身就是主客观统一的,主观心理己融入客观行为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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