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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四大错误,使法学院误入歧途/巫水清清(5)
电脑处理案件有望梦想成真。由于法律适用中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有机统一的。只要判断了事实,同时就判断了价值。这意味着,法律适用,就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对于事实(实体)判断,交由电脑负责,能够排除承办人个人情感等人为因素的干扰,更为客观公正高效。在程序上,原来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例如,一次又一次的送达,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个人最后陈述,甚至整个开庭程序,几乎都是可以省略的。控辩对抗,居中裁判,过于复杂化了,有必要修改诉讼法,重新设计更加简便高效的诉讼新模式。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全省甚至全国设置一台服务器负责统一办理及出具法律文书,办案效率将指数级提高,案多人少矛盾将不复存在。假如将法定的再审改判标准软件化,由电脑系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全国的个人或单位申诉案件,集中行使再审权,负责申诉案件复查再审工作。下级法院再审权,仅限于本院自行发现错案后打算改判的情形。这样重新配制再审权后,困扰我国多年的大批群众的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由于排除了原办案部门及人为因素的干扰,纠正冤假错案这个“老大难”问题,将迎刃而解。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平反冤假错案,使每个司法案件都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当落到实处。
西方法学中的四大错误,尤其是第一大错误,幼稚地认为,法律是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法条的文字符号是唯一的研究对象。法律的文字符号被西方法学想像为“法律”的外在形式,法律规则的文字符号被想像为“法律规则”的外在形式。法律和法律规则的内容被想像为“高大上”的平等,正义,自由,权利,义务等。实际上,实体法的全部文字符号所表述的,都是性质不同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国家解决办法,实体法的法律规则的文字符号,表述的是特定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国家解决办法。显然,法律和法律规则的文字符号,表述的是不同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是法律和法律规则的内容,根本不是西方法学家想像出来的“法律”形式和“法律规则”形式。也就是说,西方的法律定义,是虚拟的“法律”。西方法学中“法律”是虚拟的,“法律”是什么的学说,必然众说纷纭。以虚拟“法律”为基石构建的法理学核心内容,例如,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的形式与效力,权利和义务,立法的原则,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方法等等,几乎都是天马行空,空谈扯淡,法理学沦为名副其实的伪科学。还有,刑法教义学,上述四大错误全犯了,导致整个刑法教义学理论大厦全面虚拟化,彻底沦为伪科学。所谓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三段论,犯罪论体系,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客观归责论,实质犯罪论等等,无一例外,都是以“虚拟”法律定义为基石构建的虚拟理论,都是自娱自乐,空谈扯淡。例如,犯罪论体系,由于原则与例外被混为一谈,结果导致例外情形符合构成要件被入罪,制造了一个伪命题,即需要将不应入罪的例外情形排除出犯罪圈。为此,刑法教义学人为地设置客观和主观两大支柱,并鼓捣出所谓的违法性理论和所谓的责任理论,将例外情形分为两种类型,分别通过客观违法、主观有责两大支柱出罪。显然,犯罪论体系是先制造伪命题,尔后再解决伪命题,愚蠢至极。在当今法学院里,虚拟理论充斥着教科书,错把谬论当真理,反复给法学院的学生们洗脑,使得学生们误入歧途,深陷虚拟理论泥潭,无法自拔。虚拟理论,在实务中不仅不能指导实务,而且受其误导容易出现错误。我国核心法学期刊,论文无数,热火朝天,几乎都是虚拟理论文章,都是天马行空,空谈扯淡,核心法学期刊都成了虚拟理论空谈扯淡比赛的竞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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