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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能否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问题之探析/陈永亮(3)
3、(2021)鄂01民终382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从证据上来看,徐定成未搬走下余物品,并非徐定成不搬走,而是黄燕萍基于徐定成未付清租金行使留置权的行为,不应视为徐定成仍占用租赁房屋。
(二)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留置权”主张不予认可的判例
1、(2021)粤09民终133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何光与谢振扬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谢振扬将财物存放于其租赁的涉案房屋内,何光作为涉案房屋出租人仅享有依据租赁合同向谢振扬收取租金的权利,并不能依据双方租赁合同而占有谢振扬存放于涉案房屋内的财物。因此,何光主张其加锁行为是依法行使留置权,本院不予支持。
2、(2021)津01民终49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本案系租赁合同关系,不属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被告占有原告商铺内的物品,无法律依据,应予返还,故原告请求被告交还商铺内物品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3、(2021)苏05民终405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在师伊公司付清欠付租金和使用费前,蒋彩霞可享有案涉房屋内可移动设备、财产的留置权,但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本案中蒋彩霞并未基于合法原因占有师伊公司在案涉房屋内的动产,故一审判决认定蒋彩霞享有留置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4、(2021)粤06民终17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王峰存于涉案厂房的机械设备并无交付给天之彩公司,我国法律也未规定天之彩公司可因对存于租赁物内的其他财产进行控制、管理的事实行为而构成合法占有,故天之彩公司无权对前述机械设备进行留置。
(三)由于前述关于留置权不同认定的判决分别来自各地高院和中院,笔者希望从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找到权威意见,但在裁判文书网中仅搜到3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判例,更遗憾的是,因各种案件的特殊性,最终未能从中得出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留置权适用问题的意见和态度。
1、(2015)民申字第3238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恒通公司归还邓百科、马坑公司留置的生铁成品、半成品及原燃材料等物料,恒通公司也未就此提出上诉,故对其提出的一、二审判决剥夺其对生铁成品、半成品及原燃材料等物料的留置权的申请理由,亦不应予支持。
2、(2018)最高法民申5775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依据2012年10月24日《数字放映设备使用合同》第一条1.2项约定,案涉数字放映设备所有人并非星美公司,星美公司仅享有使用期间的使用权,西元公司对该设备并无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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