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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念辨析/韦长江
(一)合同与书面合同
合同不同于书面合同。与其叫书面合同还不如叫“字据”。社会中或者民间习惯中,一般称书面合同为合同,人们说“签合同”就是指的签订书面合同,人们说“有没有合同”就是指的有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交易事宜达成的合意,合同既包括口头合同也包括书面合同,合同在法律意义上不能仅仅代指书面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也不意味着没有合同,有了书面合同也不一定意味着是真实的合意。书面合同本质上是对当事人交易合意的一种书面记录,具有“备忘录”的效果,其本质上是一种具有高证明力的证据,是以客观的文字载体记录合意之主观状态的证据,只要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合同,就意味着可以依据书面合同推定当事人真实合意的存在,但是没有这种具有推定力的证据,不意味着没有合意,也可以用其他证据证明合意,有了这种有推定力的书面合同,也不一定意味着其记载的当事人合意是真实的合意,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书面合同对合意的推定,则应当以真实合意为准。合同与书面合同的区分是本质上是事实本身与证明事实证据的区分,事实本身与证据不能混为一谈。
(二)合同与合意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交易合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意都是合同,非交易的合意并不是合同。合同在法律语言意义上体现的是一种基于交易对价的合意,表达了一种对象性的交易合意,相比于合同,合意表达的意思更加广泛,不论是什么事宜只要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就是合意。合同与合意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合意范围更广,合意包含了合同;第二,合同体现交易性和对价性,合意不一定体现交易性和对价性;第三,合同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并生效,能够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合意不一定具有法律意义,合意可以是道德合意,合意也可以是违法合意,合意不一定能够称为合同;第四,合同具有严格的在法律上成立的要件,合意则不是,只要满足意思重合就是合意;第五,基于合同成立要件和合意的随意性,合同更倾向于与表达一种客观真实,而合意更倾向于表达主观状态。
(三)合同与契约
与合同相比,契约有表达合同的意思,但是也有其独立意义。契约的独立意义在于:第一,契约相对于合同,更倾向于表达一种书面式的文本式的合同,而不表达口头协定、君子协定,契约更倾向于表达一种证明更方关系的文书,“契”字为刀刻之意,[ 《说文解字》]进而表明契约为一种记录约定的文本;第二,契约相比于现代民法中的合同,契约有一定意思主义进行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的意义,将交易的事实记录在契约之上,进而完成交易,以表明物权变动的效果,将契约的交易记录结合相关的占有、公共知晓程度、仪式等来表达物权的公示效果;第三,有时表达契约是在表明一种诚实信用的精神,也就是契约精神,契约的内涵当中也有这种基于自觉来重信守诺的内涵,或者说这是一种交易之礼,只有达成契约,刻以文书,意味着交易者产生了相关关系,交易者应当信守这种关系,当交易者不信守这种关系,持有契书者拿出契书,可以道德或法律的方式救济之,因此,契书更像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机制,是契约精神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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